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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化

来源:当代陕西 发布时间:2026-01-20 10:37 作者:刘素霞

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是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推进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化,在法治的轨道上构建“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安全监管体系,稳步实现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保障健康发展之需

将法治纳入人工智能治理的全链条生命周期,以良法善治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有效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有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规范责任归属与风险防控所需。人工智能的自主性使得其行为仅具有有限的可预测性、可控制性、可解释性,而其系统互联的特征加剧了自主决策的复杂性,这给人工智能行为的侵权责任认定带来了全面的挑战。推进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化,通过立法明确人工智能系统在研发、应用过程中各主体(如开发者、使用者、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可以有效解决因人工智能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和责任认定难题。例如,在自动驾驶、医疗诊断等场景中,通过法律界定责任主体,保障受害者权益,同时促使相关方加强技术安全和风险防控。

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所需。生成式人工智能正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学习方式,其创新发展为我们带来前所未有的技术红利和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新的挑战。一些非法组织或不法分子恶意操纵人工智能大模型,通过篡改、虚构和重复等行为制造数据污染投毒、算法偏见等问题,滥用污染数据叠加扩散而滋生网络犯罪、诈骗,也给一些企业带来数据合规风险、版权侵权、商业秘密泄露等问题,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推进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化,依法建章立制、规范运行,以法治化手段为支撑,既要保障人类充分享受智能革命成果又要确保其稳定有序发展,以高效能治理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塑造安全、可信、负责的人工智能发展生态。

工人检查工业版人形机器人  新华社/供图

促进技术与社会的和谐共生所需。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蓬勃发展,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正日益商业化、大众化、普及化,可能对社会结构、文化和生活方式都产生了颠覆性的改变。如“信息茧房”使得人们难以接触到不同的文化、观点和思想。AI 和自动化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许多重复性、规律性的工作岗位被替代,可能导致大规模的失业和就业结构失衡,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人工智能的应用范围和边界,避免技术对社会秩序、就业结构、文化传统等产生负面影响,用法治化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社会伦理、文化价值观的融合,实现技术进步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增强国际竞争力与话语权所需。人工智能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是必须抢占的科技制高点。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产业变革推动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新兴领域的突破甚至影响了国家间的力量平衡。完善的人工智能法治体系有助于我国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中占据主动地位,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将是我们赢得全球科技竞争主动权的重要战略抓手。通过与国际标准接轨,推动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国际化发展,吸引更多创新资源和技术合作。

健康有序发展之不足

当前,我国居于全球人工智能发展的第一梯队,但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遇的风险和挑战。推进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化,引领其健康有序发展,还需头脑清醒、认清不足。

立法体系尚待进一步完善。近年来,我国在人工智能治理立法领域有了一定探索,国家网信办单独或与其他主管部门共同制订、修改和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些地方也在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治理的地方立法。但是与人工智能安全监管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相比,人工智能立法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现有的立法还只是散见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众多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之中,还存在“时间差”和“空白区”问题,无法有效统筹协调和衔接,距离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目标的差距还很大。人工智能治理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缺少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应用规范、伦理规则、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专门法律。

行政监管手段还不够科学合理。目前,我国人工智能发展在基础理论、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弱项,在技术创新上仍落后于美欧大国。在构建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方面还不够完备,导致“技术能力”与“社会期待”之间的错位。现有行政监管手段单一,无法实现动态调整,安全管理与技术研发应用脱节,对促进发展与依法管理两者之间还存在无法协同的矛盾。

新型案件的司法裁量基准还待逐渐形成。人工智能应用引发了一系列新型、疑难、复杂的案件,囿于技术壁垒所限,人民法院尚未形成在新技术背景下的裁判基准、规则指引。比如,无人驾驶汽车作为运营车辆引发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确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文章、视频的著作权认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伪造、篡改、删除电子数据时对诉讼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司法鉴定技术运用,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新型犯罪的定罪量刑等案件,为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同时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主动利用人工智能这一新的科技支撑,推进人工智能技术与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司法政务等工作融合,不断提升办案智能化水平,而同时又要防范算法偏见、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等不良问题影响司法决策和司法公正。

国际协同治理还未形成。人工智能从其诞生开始,就具有了全球性。但目前尚无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的国际条约,各国加强人工智能治理的法律基础仍倚赖于自身已有立法,而这些现成立法之间存在的千差万异,成为各国协同治理人工智能的现实障碍。比如,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中使用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各国现有立法不尽相同。OpenAI已受到西班牙、加拿大等多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的审查,在国内外也引发多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同时,各国针对人工智能治理的立法路径、治理文化均不相同,国际社会就人工智能治理尚未形成普遍共识。

良法善治之保障

以良法善治保障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发挥法治在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治理中筑根基、明底线的作用,规范人工智能的健康安全发展。

立良法,加快人工智能综合立法进程。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多次将人工智能立法、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立法列入其中,但截至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人工智能法律。首先,在立法价值导向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人工智能立法要有利于造福人类、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然要求。其次,在立法原则上,需兼顾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的平衡,统筹特定性与体系化、即时性与前瞻性的统一,注重国内与国际、硬实力与软实力的协调。人工智能立法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既要规制防范风险又要预留探索空间,既要事后制裁侵权行为还要兼顾具有前瞻性,既要符合我国人工智能发展又能影响或引领全球人工智能立法。再次,在立法程序上,一方面从部门性、行业化、场景性的小切口着手纵深立法,如针对无人驾驶、低空经济、人工智能、虚拟货币、数据权属等领域的新问题。另一方面还要将散见于现有法律法规中有关人工智能的规范进行综合立法,逐步健全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跨境数据安全监管、人工智能安全服务认证等一系列制度,构建一个完整的、体系化的人工智能法律治理规范体系。

行善治,完善科学监管方式。人工智能迭代速度快,必须完善与其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坚持发展与治理并举、创新与安全并重。在安全管理层面,目前的监管手段主要是督促相关主体进行算法备案、大模型备案及算法安全评估,需进一步完善在算法安全责任、算法技术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等层面进行管理。在伦理治理领域,主要关注是否存在失控性风险、影响社会价值观的社会性风险、侵犯隐私基本权利的侵权性风险或者针对特定人群的歧视性风险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是,加强对潜在风险研判和防范,根据技术发展、行业领域、应用场景等因素建立并动态调整人工智能分级分类标准,对大模型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开展合规性评估。在监管协同层面,要将安全治理嵌入研究开发应用的全过程,健全纵向有机衔接、横向有机联系的监管网络,需要多方协同、共建共治。着力构建涵盖政府部门主导监管、科研机构伦理审查、行业组织制定标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公众参与监督反馈的“协同共治”生态,推动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治理合力。

促公正,积极探索司法裁判规律。人工智能对司法审判提出新问题新要求,也为司法应用带来新机遇新挑战。司法裁判要定分止争,就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人民法院审理涉网约车司机、外卖递送等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回应了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的新问题、新需求。“AI换脸”技术破解计算机登录验证系统案的审理,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裁“大数据杀熟”“强制二选一”等滥用算法规则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为人工智能使用划定边界,有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应稳慎推进,必须坚持以法官为主体、人工智能提供技术辅助的原则。在全国数字法院“一张网”建设下,可以借助人工智能来实现案件分流、自动立案、搜索推送、文书纠错、语音识别、证据筛查、电子送达等功能,减轻司法人员在非关键事务上的工作负担,缓解“案多人少”的问题。但在法律文书说理、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方面,谨防人工智能的算法规则影响司法决策的正确性,所以必须始终强调法官是司法责任的唯一承担主体。

强合作,引领人工智能国际规则制定。中国率先垂范,同其他国家加强合作,携手共商人工智能规则治理。2023年10月中国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提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2023年11月,中国同2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布莱切利宣言》,承诺共同推动人工智能的安全和伦理发展。中国在2024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上发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上海宣言》。2024年7月,第78届联合国大会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了中方主提的“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国际合作”决议,这是全球首个聚焦人工智能能力建设的共识性文件。2025年2月,中国同60个国家共同发布了《关于发展包容、可持续的人工智能造福人类与地球的声明》,呼吁加强人工智能治理的协调,倡导“全球对话”,并呼吁避免“市场集中”,以提升人工智能技术的可及性。在2025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上中国倡议成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9月底召开的G20数字经济部长会议,中国支持G20在数字化转型、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规则制定方面发挥引领作用。中国通过国际舞台主动发出“中国声音”,系统阐明“中国方案”,积极引领人工智能国际规则制定。

责任编辑:刘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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