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具有高度开放性和多因性,其有效治理离不开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的齐抓共管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全面确立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为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保障地方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不折不扣抓好环保工作,织就了严密的责任体系。
生态环境具有高度开放性和多因性,其有效治理离不开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的齐抓共管。然而,长期以来,生态环境领域领导责任主体不清、内容不明,在发生重大事件、事故之后,常常仅由生态环境等个别部门承担责任,那些在实际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发展、生产、行业等相关部门往往置身事外。同时,相关法律制度只针对政府主体,真正掌握决策权的党委却不受约束。这种职权与责任的不匹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党委政府真抓实干搞环保的动力和决心,导致部分地区对中央环保大政方针阳奉阴违,出现“发展要上、法治要让”“口头上高唱绿水青山、背地里大搞‘黑色增长’”等现象。此前发生的甘肃祁连山生态破坏、西安秦岭别墅违建等案例,均是典型例证和惨痛教训。
2015年,中办、国办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成员的环保职责,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终身追究”,在很大程度上扭转了地方的环保态度,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此次《规定》在《办法》的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扩展范围、细化规则、充实内容、完善制度,构建起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体系,其亮点包括:
适用范围扩展,除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外,乡镇(街道)、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也要参照执行《规定》,这有助于压实基层治理责任,打通落实问责的“最后一公里”。
明确了“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抓环保”“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以人民为中心”“激励和约束并重”五大原则,为制度实施提供了系统而明确的指引。
追责情形扩大,从主要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损害责任”扩展为包括各种履职不力的“保护责任”,将事前、事中监管和全程防控都纳入追责范围,实现了从事后追责到全过程管理的转变。
依据责任主体细分责任内容,对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环保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7类主体的环保职责作出明确具体的差异化规定,形成了类型化的责任体系。
问责机制更加丰富,扩大追责影响。综合运用生态环保督察、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考察评价等机制,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环保考评的重要方面,将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干部考评的重要内容。
注重制度衔接,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河湖长制、林长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大行政决策前置环评、美丽中国建设财政支持等生态文明建设相关重要制度举措、目标任务纳入职责范围,保障各项制度协同推进、形成合力。
实施方面既科学严谨又弹性灵活,既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又优化精简考核方式,控制监督检查总量和频次。对及时报告、主动补救的情况从轻处理,对执行不力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问责。
在《规定》构建的全方位、精细化、无死角、有弹性的制度体系下,地方各级领导干部,无论党委还是政府、主管还是分管、主要部门还是相关部门,只要从事生态环境相关管理、决策,都必须知责、明责、履责、尽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这对于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进一步强化生态环保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履职,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应切实加强落实。
(作者系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