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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绩观不能偏

——学深悟透新《条例》⑤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发布时间:2024-05-22 11:18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新征程上推动高质量发展,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应当说,大多数干部能够积极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但也有一些干部跟不上。这其中,有不少是因为政绩观错位造成的。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忘记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绩,私心杂念作祟,喜欢“做秀”而不是“做事”,热衷于“造势一时”而不是“造福一方”,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偏离政治要求,造成严重危害。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本质上是错误政绩观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贪图虚名,必然带来极大的资源浪费、发展机遇浪费,严重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背离了高质量发展要求。

《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规定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这有利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纪言/文 司海英/绘)

责任编辑: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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