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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组织处理“一刀切”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发布时间:2021-04-22 10:14 作者:胡军

  近日,中办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对做好组织处理工作第一次专门作出全面规定。组织部门要树立精准科学理念,防止在处理谁、怎样处理、处理后怎么办等环节上简单地“一刀切”,让组织处理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切实发挥惩戒和教育干部的功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处理对象不能“一概而论”。组织处理的“利剑”,重点指向那些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规定》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区分轻重、界定清晰、对症下药。对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对那些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等问题严重的17种情形予以组织处理;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在确定处理对象后,根据干部一贯表现、认错悔错改错等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确定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不同的处理方式。作出这些差异化的规定,有利于防止组织处理泛化、简单化,体现干部监督管理的严肃性,对问题严重的干部进行惩戒;体现对干部的关爱,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病成大疾;体现组织为干部撑腰鼓劲的担当,激励干部在改革发展中干事创业。

  处理认定不能“一蹴而就”。组织处理干部既是一项严肃的组织行为,又事关干部的切身利益,需要严格操作、规范执行、慎重处理。《规定》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的原则,明确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研究决定、宣布实施等4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组织处理的流程,着力提高组织处理的质量,确保处理干部不草率、不随意、不走偏。在尊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体作用的同时,为维护干部的正当权益、尊重干部的合理诉求,《规定》设置专门的申诉纠正程序,赋予干部申诉权利,充分听取干部意见,调查核实具体情况,为组织处理留有纠偏改错的“通道”。在坚持程序不变通、规范操作不走样、执行环节不减少的基础上,注重发挥组织和干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使组织处理立得住、过得硬、经得起检验,既不偏袒一个有问题的干部,也不错误处理一个好干部,让组织处理做到干部服气、组织服众、群众认可。

  处理过后不能“一放了之”。处理干部不是目的,教育干部是根本。《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要求加强对受处理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关心关爱,督促他们认真反省、吸取教训、积极改正;对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干部,可以安排适当工作任务;对组织处理影响期满后,表现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予以使用。通过做好组织处理的“后半篇文章”,对受到组织处理的干部不“一棍子打死”,不置之不理,而是主动关心和帮助,多做疏导和教育工作,引导他们重振精神、积极作为,最大限度发挥组织处理的教育功能,最大范围激发干部资源的效能,最大努力投身改革发展作贡献。

责任编辑: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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