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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21.怎样理解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来源:学习出版社 发布时间:2020-12-29 10:45

       人才评价体系对于科技人才的培养、选拔、使用具有重要导向作用。《建议》强调:“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这对于充分调动科技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推动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具有关键性作用。对此,需要从以下3个方面深入理解和全面贯彻。

  第一,遵循科研规律和创新发展需要,推动科技人才评价转向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实践表明,评价体系具有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评价什么就得到什么。长期以来,我国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存在评价标准不科学、评价社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项目及经费、论文数量、专利数量、获奖层级等量化指标占比较大,“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情况突出。导致常常出现这样的现象:专利数量多,但质量差、市场接受程度低;论文数量多,但原创性少、“跟班式”研究多;等等。需要完善以坚守学术诚信为基础,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有效发挥同行、用户、市场、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有效反映科技成果的原创性、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社会效益。

  第二,建立与科技活动属性相适应,按照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分类设置的人才评价体系。可按照“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分类设置指标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鼓励科技人才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作出贡献,避免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成长阶段的科技人才“一把尺子量到底”。对基础研究人才,宜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强化国际同行评价,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宜突出市场评价,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实效、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的人才,宜强化用户和社会评价,重在评价考核工作实效、服务质量、支持能力。同时,对各类人才还需要突出品德评价,加强对科研人员科学精神、科学伦理、职业道德的评价考核。

  第三,适应调整优化评价体系导向的要求,改进科技人才评价配套方式方法。一是优化评价周期。宜尊重不同类型科技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合理设置评价考核周期,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克服评价考核过于频繁的倾向。可适当延长对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评价考核周期,鼓励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二是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人事关系等限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新兴职业等领域科技人才申报评价渠道。三是减轻人才负担。宜简化评价程序,优化评价流程,避免多头、频繁、重复评价人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

  近年来,我们党和国家在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改革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已不再将论文、专利、头衔等情况作为申报项目的限制性条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评审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代表性论著上限由10篇减为5篇;国家科技奖励评价中强调突出实际贡献,淡化“帽子”、“奖项”作用,不再填报是否曾获得省部级奖等内容。科技人才评价政策涉及科技、教育、人社、财政等多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多主体,要按照《建议》要求,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部门、地方统筹协调,推动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落实、落细、落准,真正见到实效,从而不断增强科技人才获得感。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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