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构成,是在法治轨道上顺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规范依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完善党内法规,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与“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健全巡视巡察工作体制机制”等有关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部署,这为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提供了方向指引,为中国式现代化稳步推进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也是深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抓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虽在制定主体、表现形式、规范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二者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法”,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制度载体,都必须服从于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二者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党内法规以政治势能推动治理现代化事业不断发展,国家法律则以规则之治坚决保障国家治理在法治框架内平稳运行。只有结合国家治理实际、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法治一般规律,构建两大规范体系价值同向、协同呼应、相容衔接的良性法治格局,才能促进党的组织优势和国家法治形成合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效制度供给。在制度规范层面,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两大规范体系须内部自洽,彼此相容,避免两大体系“连接部”处的制度空白与规范模糊。与此同时,两者要承接互补,咬合联动,形成连贯高效的制度链条,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善治”提供“良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法”的生命力与权威性在于执行。如果缺少相应的执行制度,党内法规就会形同虚设,影响治理效能,损害党内法规权威。严格落实党内法规,需要制定细则、严格执行,以稳健步伐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实效。
制度落实靠细则。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实效,必须有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细则,对党内法规制度进行内容补足与执行衔接。执规部门应当根据职权,结合执规实际,制定全面覆盖主干党内法规的制度细则,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执行党内法规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对党绝对忠诚的必然要求。要树牢制度意识,引领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把党内法规转化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严格执行标准。执行党内法规不仅是法治义务,更是无产阶级政党内各级各类党组织与党员的政治责任。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通过明确责任分配,梳理责任清单,细化责任监督,形成层级负责、权责明晰、监督有力、分配科学的执规责任结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完善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坚持推进执纪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规范原则、问责机制、对接程序上的有机衔接,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监督合力转化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治理效能。
“执纪执法贯通,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是党的纪律与国家监察法律的重要原则,也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要精准把握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要求,遵循“轻轻、重重”的处分匹配原则,党纪轻处分不必然搭配政务轻处分,党纪重处分必须搭配政务重处分,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监督问责体系。
党的纪律与国家监察法律的协同发力,必须依靠相关程序的严密对接,从而实现审查调查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要进一步规范严密执纪执法的程序对接,在管辖范围、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请示报告、措施使用等环节全面体现纪法贯通要求,以法治监督中的“最末梢”,把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治理效能,促进党的纪律与反腐败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发挥协同合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要健全巡视巡察工作体制机制。巡视巡察制度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在推进反腐败斗争和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巡视具有鲜明的政治意义,是党实现自我政治监督的有效方式。完善巡视制度,要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目标,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根本政治遵循。各级各类党组织与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大局意识深刻理解巡视的政治作用,自觉配合巡视工作,助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持续完善巡视巡察工作格局,发挥上下联动优势,全面推进巡视制度的高质量与全覆盖,以巡视巡察促进治理现代化。要持续完善巡视巡察工作格局,实现巡视巡察制度与党内法规的进一步衔接,扎牢巡视监督网,增强巡视监督实效,推进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巩固从严管党治党成果,为全面深化改革,稳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保驾护航。
(赵海全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徐越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