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七个聚焦”的分领域改革目标。其中,在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领域的目标是“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完善收入分配和就业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是自古以来我国人民的一个基本理想,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推动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完善,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是重要目标任务之一。
从“大家都有份”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到浙江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共同富裕示范区,推动共同富裕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执着追求。观察共同富裕“路线图”,关键在6个字,“调高、扩中、增低”,即合理调节过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好适应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迫切需要。
毋庸讳言,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突出表现为低收入群体增收难、中等收入群体扩容难、不同群体间收入差距仍较为明显。究其原因,既有来自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共性因素,又有来自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和体制机制等特殊结构性因素。其中,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平和效率抉择问题以及三次分配调节机制不完善等是重要因素。如果说初次分配以市场按效率为原则进行分配,再分配以政府按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分配、以促进整体公平正义,那么第三次分配则应该体现社会成员更高的精神追求和道德水准,不仅是对前两次分配的有益补充,也是调节过高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的有效手段,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至关重要,直接影响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有助于实现更加均衡的经济增长,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我国经济总量发展已经取得显著成就的当前,如何逐步达到共同富裕,实现社会整体充分且均衡发展,是我国必须面对并积极施策的重大课题。《决定》提出的目标清晰表明,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应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量”,而需对如何提升效率公平相互促进的“质”有更多关注,从而让全面深化改革的红利落实到最广大人民群众身上。
《决定》提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工作牵涉面广,任务艰巨复杂。虽然其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效果会随着发展阶段呈现不同表现,但总体原则是要顺应时代发展新趋势、人民群众新期待,以保证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调节机制。在初次分配阶段,要进一步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坚决遏制滥用公权力、以行政命令垄断资源并干预经济活动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加强对非市场行为的监管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再分配阶段,要进一步加大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使行业、地区、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实质性转变。在第三次分配阶段,要进一步完善发展公益慈善等领域的政策法规体系,提升社会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还要着力在“公平”上实现突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公平就体现在参与经济活动并取得收入的机会以及切实保证按劳分配原则、摒除“少劳多获”甚至“不劳而获”现象。不同收入群体面临的具体问题不同,因此他们各自理解的公平亦有不同。对低收入群体而言,就是要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保证其公平参与经济活动,并在此过程中提高参与能力;对中等收入群体而言,就是要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和完善工资机制,以按劳分配原则来最大限度实现收入分配制度的激励效应,激励个体通过勤劳致富和合法经营实现收入增长和财富积累;对高收入群体而言,就是要保证既有制度规则的普遍性透明性正当性,对过高收入的调节,亦应具有可预期性。
总之,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就是要确保社会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都得到合理合法的回报,稳定信心,从而提升各种要素积极参与经济活动、推动经济发展、以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作者高蕾,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思想政治教育学系主任;作者高愉翔、黄佳佳,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