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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免予党纪处分案件办理质量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25-03-19 10:27 作者:李明亮 王照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免予党纪处分的条件和要求作出规定,有利于切实把惩治与教育结合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在全党营造遵规守纪、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实践中,提高免予党纪处分案件办理质量,应严格落实案件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基本要求,在适用条件、程序和衔接方面做到环环相扣,实行全要素全链条闭合管理。

实事求是,把握三个条件

适用免予党纪处分,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准确判断行为性质,严肃慎重,准确作出相应处理。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据此,免予党纪处分应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免予党纪处分案件需经过立案审查。对党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应当按程序对其立案审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对违纪党员,纪检监察机关应履行立案审批、制定审查方案、宣布立案决定、依纪收集鉴别证据、违纪事实见面等程序。完成审查工作后,审查组要形成审查报告,列明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审查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全面审查,客观认定,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严防先入为主、先行定调。

其次,免予党纪处分案件中,须是党员行为已经违犯党纪且应当受到的处分是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事实是定案的基础。经过立案审查,要查清违纪党员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且有充分的证据能够予以证实。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经具体分析,该违纪事实具有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等情形,违纪行为较轻,应当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处分。

再次,免予党纪处分案件中,违犯党纪的党员须同时具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条例》分则中相关规定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在《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可以给予较轻或减轻处分。需要明确的是,被审查党员虽具有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对其违纪事实并非必须免予党纪处分,对于具有《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所列的重点查处问题之一的,即: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的案件,不符合免予党纪处分适用条件的,不可免予党纪处分。

规范程序,严把三道关口

程序规范是免予党纪处分案件恰当处理的保障,要全过程践行依规依纪依法原则,把握党的领导、政策策略、纪法标准内在统一性,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审查结束后,案件承办部门要将案件移送审理,经审理后,提请有处分批准权限的本级纪委常委会或者党组织审议,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审议中,要具体分析其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坚持纪法情理贯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恰当处理。要坚持执纪执法贯通,若违纪党员同时为公职人员的,仅立案审查而没有立案调查,可以只作出免予党纪处分决定,不必再重复作出免予政务处分决定。

二要作出书面结论。经集体审议决定后,根据《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应按照党内警告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制作免予党纪处分的书面结论文书。免予党纪处分的决定要载明党员个人基本情况、违纪事实、证据材料、审议意见、权利救济以及发文机关、发文时间等,并抄送相应组织人事部门。

三要按时限送达宣布。免予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按照《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和《条例》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在一个月内,要向免予党纪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其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免予党纪处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免予党纪处分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要及时报告决定执行情况。

综合研判,注重三个环节

办理免予党纪处分案件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综合研判具体情形,注重在思想教育中释纪释法,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一要与不予党纪处分做好区别。《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不予党纪处分的情形,实践中,要注意二者的适用区别。从性质轻重来看,不予处分适用于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而免予党纪处分针对的虽为一般违纪行为,但从危害、后果及影响方面与不予党纪处分的行为比较相对较重,但因其具有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而启动;从适用阶段来看,不予处分可适用于日常监督中,也可以适用于初核或立案阶段,而免予党纪处分只能在立案审查后适用,这决定了两者在适用阶段相同时具有一致性,但在适用阶段不同时,两者的适用权限、程序方面又有所差异。

二要与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相衔接。免予党纪处分的前提是违犯党纪,故作出免予党纪处分的同时,从抓早抓小、防患未然和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仍要对违纪的党员予以教育、提醒,在审议免予党纪处分时,要一并提出给予违纪党员相应处理方式的意见或建议,比如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本身是否有影响期,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主要是看同时给予的处理方式对影响期的具体规定。

三要严把适用边界。免予党纪处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原则,是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实现执纪审查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既有全过程贯穿思想政治工作、使犯错误的同志发自内心知错悔错改错的温度,又有高度的原则性和严格的适用边界。要做到恰当适用,需要加强调查研究,这是对具体分析能力和担当精神的检验。实践中要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对于立案审查后证实没有违犯党纪的,不能适用免予党纪处分,而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撤销案件,切实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对于严重违纪或者触犯刑法的,不符合适用免予党纪处分条件的,要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严肃、坚定地执行纪律,切实维护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刚性约束。

还需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规定了免予政务处分的规定,在适用条件、程序和衔接方面,与免予党纪处分的精神和要求是一致的,实践中要注意贯通和统筹适用。

责任编辑:林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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