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逐渐增多,为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阻遏侵权并充分补偿权利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和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针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可能涉及的热点问题,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作了解答。
问:为什么要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答:引入和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新发展理念内在要求,有利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是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动力。针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造成侵权后果比较严重的行为,一般的侵权赔偿不能及时有效地遏制、制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发生,不能完全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因此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该制度通过超出实际损失额的高额赔偿,来真正使行为人通过赔偿付出较高的成本和代价,从而能够起到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
问:法院可否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答:当事人未申请,法院不可以主动适用该制度。惩罚性赔偿作为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本质上仍然是侵权赔偿请求权的一种,属于被侵权人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惩罚性赔偿必须由原告提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该制度。根据《解释》的规定,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笼统请求予以惩罚性赔偿,否则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形。
问:如何认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答:故意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惩罚性赔偿作为对侵权人的加重处罚,对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要求更高,仅针对故意,即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等同于恶意。《解释》中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例如恶意仿冒、假冒他人知名商标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侵权人明知他人知名商标而仿冒,攫取他人商誉,抢占市场份额,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问:哪些情形属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
答:情节严重也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客观要件之一,主要针对的是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等客观方面。根据《解释》,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情节严重主要包括: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及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