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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这个村主任受贿为何涉嫌两项罪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7-10 15:54 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钦振

       “许时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六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对犯罪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富阳区东梓关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许时新一案公开宣判。

  该案所涉罪名较多,其中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有涉嫌受贿、涉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2个,公安机关管辖的有涉嫌串通投标、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4个,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杭州市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一起典型案例。

  富阳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徐斌介绍,许时新于2015年3月,利用担任东梓关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协助场口镇人民政府进行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人许某某在东梓关村新农村建设工程上谋取利益,以借为名向许某某索要款项65万元,涉嫌受贿犯罪;2015年初至2016年6月间,许时新利用担任东梓关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人在东梓关村杭派民居等村级工程的工程取得、政策处理、资金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凌某某、何某某等人所送款项41万余元,以借为名向叶某某索要30万元,共计71万余元,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村委会主任的受贿行为,为何既涉嫌受贿,又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在实务中如何区分?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到许时新案中,如果其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且谋取利益所涉工程款由财政资金拨付时,其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反之,如仅仅是从事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谋取利益所涉工程款来源于村民自筹资金时,则只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件的定性要依据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判别: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富阳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陈燕娜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本案中,许时新作为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同时也是东梓关村新农村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具有协助场口镇政府管理新农村建设工程的职能,在身份上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为此,其为工程承包人在东梓关村新农村建设工程上谋取利益并索要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在东梓关村杭派民居项目中,农居点房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东梓关村村民自筹资金,非财政资金。且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关规定中的“其他单位”,许时新作为东梓关村村委员会主任,身份上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另外,在涉案工程项目中,业主单位并非场口镇政府,实际施工建设过程中,也无具体文件约定由东梓关村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施工方因工程进度受阻而贿赂许时新,出发点是为了借助其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推进工程进展,而非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职务便利。综上,此时许时新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由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提供)


责任编辑:林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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