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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了?

来源:陕西日报 发布时间:2020-07-09 09:21 作者:陕报记者 马黎 见习记者 刘坤

民法典亮点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案例】

张大爷膝下有两儿两女,老伴去世后一个人独自生活。2014年时,张大爷到公证处公证了一份遗嘱,主要内容是:在其去世后,自己的全部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2016年9月,张大爷突发脑梗,生活不能自理,之后大儿子一直照顾父亲日常生活起居,而其他3个子女仅仅是回来看望父亲,并以工作忙没时间照顾为由进行推脱。2018年6月,张大爷又立了一份遗嘱,主要内容是:在其去世后财产的三分之二留给大儿子。但这份遗嘱没有进行公证,这份遗嘱还有效吗?

2019年8月,张大爷去世,其他3个子女因遗产分割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公证遗嘱进行分配。最终,法院判决张大爷的遗产由4名子女均分。

【解读】

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嘉智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袁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相比,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也就是说,所有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遗嘱效力等级相同。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上述案例中,张大爷的3个子女以遗产分割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因民法典尚未颁布,故须适用继承法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

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民法典正式颁布生效后,订立遗嘱不再受到该约束,立遗嘱人随时可以订立新的遗嘱以推翻原来的遗嘱,这更能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实现了公民的意思自治。


责任编辑:林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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