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数据库 / 政策解读 / 正文

哪些情形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来源:陕西日报 发布时间:2020-06-29 08:57 作者:陕报记者 马黎 见习记者 刘坤



民法典亮点

一是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增列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二是对三种情节严重构成丧失继承权的,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案例】1966年12月,姜某(男)与刘某(女)结婚,婚后生育二子一女,大儿子姜某甲、二儿子姜某乙、女儿姜某丙。姜某甲与姜某、刘某在祖居共同生活。2001年,姜某因病去世,姜某甲出具父亲的遗嘱一份,申明所有财产由姜某甲继承。

姜某乙、姜某丙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遗嘱系姜某甲以不写就不给看病、吃饭,逼迫病中父亲写下的,并辱骂父亲,情节严重,母亲刘某敢怒不敢言。法院在对刘某、姜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础上,确认姜某甲丧失继承权,姜某遗产由刘某、姜某乙、姜某丙共同继承。

【解读】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楠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李瑰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列了第(五)项作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之一,即“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并增加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的条款,更加体现人伦道德和家庭生活实际,充分彰显了对被继承人意思自治的全面尊重。

本案中,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姜某甲能够在父亲病逝前及时认识到错误,撕毁遗嘱,真诚悔改,获得父亲及母亲的充分谅解,即使曾经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其父亲去世后依然享有依法继承父亲财产的权益。民法典的这一创新性规定,其实是给继承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从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尤其是调整家庭成员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定是刚柔并济的,不仅充分体现尊老爱幼的中华传统美德,而且以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其精髓。


责任编辑:林晓兵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