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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从一起侵占案看集体企业职工管辖认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5-14 09:02 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钦振

       2020年5月6日,节后第一天,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的部分镇(街道)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迎来了一堂别开生面的警示教育课,课堂利用一起特殊的职务侵占案作为案例,采取“案例+点评分析”“案例+模拟审查”的方式,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大家知敬畏、明底线、受警醒。案例有何特殊之处呢?

  这起由双流区监委调查终结的案件,于去年6月由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双流区彭镇街道福田社区党总支书记凌洪军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四川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罗钿作为同案犯,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特殊就特殊在罗钿并非监察对象。记者了解到,罗钿供职的四川电建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由此可以看出,从资产所有人、出资人及资产属性而言,集体所有制企业明显不同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出资人、所有人均为各级政府。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四条和监察法第十五条中关于监察对象的界定,也只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明确为监察对象,并没有将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范围。为此,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人员并非监委监察对象。那为什么罗钿作为集体企业职工,其职务犯罪问题要由双流区监委调查并移送司法呢?

  事情要追溯到2018年。当年5月,双流区纪委监委对凌洪军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因案件涉及罗钿,7月11日,双流区监委依法对罗钿立案调查。

  双流区监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立案时对罗钿的管辖问题进行了认真审议。一种意见认为,罗钿非监察对象,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另一种意见认为,罗钿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成都市监委管辖。两种意见均涉及罗钿作为集体企业职工,能否由监察机关管辖。

  可以确认的是,罗钿不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集体所有制企业行使的是集体事务的管理职权,这种职权属性并非经法律授权对公共事务行使的管理权限,由约定或契约而成。罗钿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员工,行使的职权是管理公司经济事务,显然不属于公权力范畴,不在监委管辖范围。

  具体到本案,罗钿侵占公司财物涉嫌犯罪问题,本应由公安机关管辖。但由于该犯罪事实系与凌洪军共同实施,凌洪军又属于双流区监委的监察对象,按照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调查对象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罗钿是凌洪军职务违法犯罪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依照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并且,按照地域管辖原则,该案犯罪事实发生在双流区。综上,双流区监委对罗钿职务犯罪问题立案调查符合规定情形。

  经查,罗钿于2016年8月,在电建公司承建变电站配套工程项目时,负责该项目前期协调、补偿赔偿的确认和合同签订等工作。2017年5月,电建公司在放线施工过程中,需对福田社区部分居民的竹树进行砍伐,罗钿与凌洪军商议赔偿款时,决定以虚增数量的方式实现骗取电建公司财物为己有的目的,后凌洪军安排福田社区党总支委员彭兵(另案处理)具体负责该项赔偿工作。期间,彭兵共赔付社区居民6万元,并按凌洪军要求拟制了总赔偿额为10.5万元的电力建设砍伐树木汇总表。罗钿在明知该份汇总表部分人员名单不实的情况下,仍予以确认,并完善后续赔偿程序和手续。2017年7月,电建公司将10.5万元赔偿款转入福田社区账户,罗钿分得3.5万元,凌洪军分得1万元。

  该项目施工完毕后,罗钿发现福田社区有一处房屋有高压线跨越的情况,便再次与凌洪军商议,以该户房主蒋兴富的名义拟定了一份虚假的跨越补偿协议,补偿金额为23.5万元。随后,两人制作了虚假的补偿协议材料,由罗钿按电建公司赔偿规定完善相关手续。2018年1月15日,电建公司将23.5万元补偿款转入福田社区账户后,罗钿分得5.5万元,凌洪军分得14万元,经两人商议,剩余4万元分给了该户房主蒋兴富以作补偿。

  据此,双流区纪委监委将案件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双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案例由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纪委监委提供)


责任编辑:林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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