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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妥善转化 彰显执纪力度温度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20-04-15 15:06 作者:黄金花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综合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和量纪执法标准,准确妥善运用‘四种形态’。”报告要求,“对主动投案者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

准确妥善运用“四种形态”体现了党组织对干部的严管与厚爱,既保证了纪法的严肃性,也传递了纪律的温度。去年10月,江西省安义县纪委监委对干部戴某的处理,就是立足“准确妥善”,由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转为开除党籍、政务撤职、降为二级科员处分,即从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

2019年4月,一封反映安义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戴某涉嫌收受贿赂的举报信引起了安义县纪委监委的关注。县纪委监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在立案之前,戴某主动到县纪委监委投案,并积极退缴相关款物。

经查,2018年8月,周某为帮其亲戚王某减轻刑责,通过中间人刘某找到戴某帮忙,并将两瓶“剑南春”酒和两条“青花瓷”香烟(价值共计3260元)送给戴某,戴某答应过问王某案。此后,戴某便多次通过刘某将其打听到的案件进展情况转达给周某。周某为感谢戴某,于同年8月至11月期间委托刘某分三次送给戴某现金共计5万元。

查明案情后,对该案如何处理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戴某收受财物5.326万元已达到受贿罪3万元的立案标准,应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戴某具有主动投案、积极退赃等情节,对其可予从轻、减轻处理。

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说:“一看行为后果,戴某受贿金额相对较小,除打听案件进展情况外,未向办案人员提出对王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要求,也未在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上提出对王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对王某判决结果未产生影响;二看认错态度,戴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问题并上交违法所得,为办案人员取证减轻了难度,对案件突破起到了积极作用;三看一贯表现,戴某在单位工作积极上进,同事评价较好。综合这些因素,我们认为对戴某的处理可以运用‘四转三’形态转化。”

2019年10月,安义县纪委监委综合考虑戴某违纪违法的行为后果、主动投案认错悔错态度以及一贯表现等因素,经过集体研究并征求上级纪委监委意见,根据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江西省纪委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对戴某的处理由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给予戴某开除党籍、政务撤职、降为二级科员处分。

“我在人情干扰和金钱的诱惑下乱了阵脚犯下错误。但是党组织并没有抛弃我,而是向我伸出了温暖的双手,我内心十分感动。今后我一定会引以为戒,严于律己,努力工作。”戴某在得知组织对其从宽处理后说。

“作为执纪者,必须本着对党的事业、对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准确认定违纪违法事实,妥善运用好‘四种形态’,确保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安义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说。


责任编辑:林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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