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依法依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司法部日前印发《关于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见》。就意见中的有关问题,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疫情防控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应对哪些执法行为进行重点执法监督?
答:从目前工作实际来看,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需要积极组织推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惩处。
特别是对“阻碍和破坏强制隔离、封闭场所、交通检疫等法定防控措施实施,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救治秩序,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故意传播病毒,利用疫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药品、伪劣口罩、手套、消毒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造谣传谣制造混乱,假借疫情非法募捐、非法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捐赠款物,擅自改变捐赠物用途,阻碍和破坏复工复产”等10类违法行为,要根据疫情防控特殊需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持从严从重从快,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到实处。
对疫情防控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问题,意见怎么规定?
答:为加强疫情防控,有的地方和部门采取了“硬核”措施,但也要防止和避免执法过度等执法不规范问题。意见规定:
一要强化执法指引,指导各相关部门认真梳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涉及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及为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制定的各种制度措施,为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提供准确的执法依据、标准、程序。
二要坚守法治底线,在采取强制隔离、封闭场所、交通检疫等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时,要严格依法审慎作出决策。疫情防控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避免过度执法,尽量最低程度地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三要严格执法程序,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执法行为于法有据、有据可查,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需要强调的是,要统筹好疫情防控措施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设卡、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不得“一刀切”,简单地采取一律封闭管理、强制劝返等极端措施。要依法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对符合复工复产要求的,不得限制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在行政征用时,要遵循依法、必需、合理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及时给予被征用人相应补偿;征用相关场地、设备、物资的,要登记造册、尽到保护义务,使用完毕后及时返还,造成损坏的,要依法给予赔偿。
针对一些执法单位存在执法尺度不一、畸重畸轻、显失公平等问题,意见怎么规定?
答:一要坚持法治统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裁量,杜绝执法随意、执法不公。
二要坚持过罚相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执法相对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形,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防止和避免同事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平公正、过度执法等情形,不得在行政执法中对外地企业和公民区别对待。
三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疫情防控时期,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违法行为,可以考虑先不予处罚或者暂缓执行处罚,以教育劝导为主。
针对一些执法人员的执法不文明问题,意见怎么规定?
答:意见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一是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注重语言规范、行为规范,杜绝粗暴执法、生硬执法,避免激化矛盾,引发对立冲突。同时,严禁以执法名义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二是善于释法说理,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减少执法阻力,赢得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服务大局,从有利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决不能就办案而办案、机械办案。
为了既能满足疫情防控客观需要、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意见提出哪些措施?
答:意见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和有序推进复工复产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及时调整面向单位和个人的政务服务方式,做到网上办、不见面、保安全、能办事。
一是具备网上在线申办条件的,引导企业和群众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办理,尽量不去政务服务中心现场。
二是如有紧急特殊事项确需现场办理的,可拨打相关电话或通过网站进行预约,并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场所办理,即办即走,最大限度减少滞留时间。
三是对与疫情防控和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工作有关的紧急事项,要按照法定程序急事急办;对因疫情防控,行政许可事项不能在法定期限作出的,可以依法延长办理期限。对行政许可到期重新申请的,在审核符合有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先自动延期,疫情结束后,再补办相关手续。无法直接提交有关样品和报告的,可先就有关事项提交承诺书,疫情结束后,补交相关样品和报告。行政决定不能在法定期限作出或者送达的,可以依法延期作出决定或者送达。对要求企业、群众开具有关证明事项的,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哪些着力点?
答:意见明确:一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和违法执法行为联合处理机制,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相关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是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充分运用现有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简单粗暴以及过度执法等问题,接到举报后,及时转送有关执法机关进行处理,做到行政执法活动可投诉、可追溯、可监督。
三是各行政执法单位均应对外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和联系方式,并安排专人负责,对涉及重大疫情防控有关行政执法活动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复核、及时回复。
四是强化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疫情防控人员的指导、培训和监督,防止其实施过度疫情防控措施。
五是在执法监督中发现相关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方面存在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要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在严格执法责任方面,意见怎么规定?
答: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和追究机制,对疫情防控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执法不力、执法不公甚至是执法腐败等问题,该追责的严格依法追责。
特别是对作风漂浮、落实不力、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干扰、妨碍、抗拒有关疫情防治工作的失职渎职人员,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