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与被告郑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24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马某借款5万元,碍于朋友情面,马某将自己靠收废品攒下的现金5万元借给郑某,郑某给马某出具了借条。双方还约定,若郑某逾期未还款,则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
马某是一个朴实的农民,已50多岁,文化水平偏低,当时只想着是郑某本人写的借条肯定万无一失,也没有细看借条上的字。其实,借条上郑某把马某名字中的“维”写成了“伟”。
后来,郑某一直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还玩起了失踪,不接马某电话,马某到郑某的住所也找不到郑某。
无奈之下,马某将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郑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6万元。
法院受理后,通过各种方式仍然找不到被告郑某的下落,法院依法对郑某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对于借条上出借人姓名与原告身份证不一致的事实,法官在依法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和查明事实之后,依法判令被告郑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至此,马某才算松了一口气。
(据《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