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记者从陕西省检察院举办“推动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此次发布会主题是“充分履行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稳步提升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情况,发布3件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
25日,省检察院梁曦副检察长介绍说,“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的处理。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正式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具体规定。 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研究制定《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办法》,合力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推动量刑智能辅助系统运用,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化和采纳率;市县院每一个月开展一次认罪认罚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省院按月、按季度通报全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排名,将认罪认罚业务数据纳入绩效考核,采取相应奖惩机制予以激励。通过“省督市、市督县”,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工作责任,真正做到了思想上到位、行动上有为,真正形成了齐抓共管、协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稳步推进,成效逐步凸显。当天,省检察院还发布了3起典型案例,分别从不同角度诠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效果。
■典型案例一
榆林市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贺某某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案
2018年3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贺某某伙同他人在靖边县南关芦河大桥西头因琐事将被害人面部和左手用刀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2018年7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靖边县小骆驼烧烤店门口因琐事用刀将另一被害人左膝盖处捅伤。经鉴定:该被害人左膝部损伤属轻伤二级。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先后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添加男性聊天,安排女性到男性所在的酒店发生性关系,待被害人进入圈套,便带上同伙假冒该女性的“男朋友”、“哥哥”等角色,以被害人欺负未成年女性为由,采用报警、轻微殴打等胁迫的方式四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前三次分别勒索29000元、4900元、5000元。第四次向被害人索要30000元,被害人通过微信向贺某某转账8000元,约定剩余的22000元放在酒店前台.贺某某在酒店前台等钱时被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共实施敲诈勒索四次,数额共计68900元,其中未遂22000元,既遂46900元。2016年12月10日,贺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9年3月18日,靖边县检察院向靖边县法院提起公诉。在提起公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分别为: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两年。靖边县法院采纳了靖边县院的量刑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6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本案针对贺某某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计算方法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1.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数额巨大(四万元)起点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本案属于“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以有期徒刑五年(60个月)为量刑起点。
2.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68900-40000=28900,增加五个5000元,增加5个月刑期。因此贺某某的基准刑为5年5个月(65个月)
3.拟定宣告刑
(1)部分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遂部分按照未遂数额占比总数额进行计算:22000元未遂,总数额68900元,占比30%。(2)自愿认罪减10%;有前科加10%;认罪认罚从宽减20%。65×[1-(0.2×0.3)]×(1-0.1+0.1-0.2)=65×0.94×0.8≈48个月。
4.宣告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二)故意伤害罪
1.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本案属于“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以有期徒刑两年为量刑起点。
2.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增加一人轻伤,增加六个月。因此贺某某的基准刑为两年六个月。
3.拟定宣告刑
自愿认罪减10%;有前科加10%;认罪认罚减20%。
30×(1-0.1+0.1-0.2)=30×0.8=24个月
4.宣告刑:有期徒刑两年。
指导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对检察机关的考验之一,是公诉人量刑能力的提高,尤其是精准化量刑能力。如何准确掌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量刑的计算方法,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例按照量刑的步骤,从量刑起点、基准刑、拟定宣告刑、确定宣告刑,一步一步计算最后得出准确的宣告刑,依照计算出的宣告刑向人民法院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最终得到人民法院采纳。
■典型案例二
宝鸡市凤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杜某某、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9年6月26日,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全某某以食用为目的,携带80毫升甲氰菊酯倒入凤县河口镇沙坝村四组地洞沟河道,致河内野生鱼部分死亡,二人沿河道捡拾死鱼,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报警。经对瓶内及死亡鱼进行鉴别、检测,确认倒入地洞沟河道内的为甲氰菊酯,且鱼鳃内含有甲氰菊酯。
2019年6月27日,凤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全某某立案侦查。同年9月2日移送凤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凤县院承办检察官对全案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承办检察官主动进行了释法说理,并向犯罪嫌疑人充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杜某某、全某某接受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损失、接受处罚。二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凤县院认为,杜某某、全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对杜某某、全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根据凤县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凤县院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河口镇政府在案发地河口镇沙坝村召开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大会。承办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县农业农村局对杜某某、全某某宣布了“给予两人1万元经济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二人公开赔礼道歉,现身说法,并将该1万元用于购买鱼苗。
指导意义
本案是凤县院在办理环境保护类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谁破坏、谁治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犯罪嫌疑人充分认识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的危害、自愿认罪并主动修复环境损害、并得到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的典型案件。
■典型案例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运输毒品案
2019年1月2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体内携带毒品,乘坐CZ6416航班由云南昆明飞往西安。21时许,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民警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T3航站楼将王某抓获。1月23日零时58分至6时37分,王某从体内共计排出毒品疑似物61粒(编号为W1-W61)。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该61粒毒品疑似物总净重344.4614克。从中随机抽取10粒作为被鉴定检材,分别编号为1-10号检材,对应的原始编号分别为:W4、W7、W12、W18、W23、W33、W37、W43、W48和W57。从1-10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含量依次为:63.2%、62.3%、64.3%、65.4%、65.4%、63.3%、63.1%、63.7%、45.2%、58.7%。王某供述上述毒品系其通过互联网联系一称呼为“老李”的人(身份不详)获得,“老李”许诺给其1万元的报酬让其带至西安。
2019年1月2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后,莲湖分局以王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莲湖区法院移送审查起诉。莲湖区检察院认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344.461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2019年6月5日,本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对莲湖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事实及出示证据均无异议,法庭予以全部采纳。2019年6月25日,本案宣判,莲湖区法院采纳了莲湖区院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指导意义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