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要深刻领会和把握这项要求的重要意义,并在实践中坚决贯彻落实好。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主导作用,这是由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对我们党而言,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监督,党内监督有力有效,其他监督才能发挥作用。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强化党内监督,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就能以党内监督引领和带动其他各种监督发挥作用。
坚持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促进形成监督合力。要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在实践中,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行使监督职权;要支持司法机关通过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查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要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进行民主监督,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鼓励党外人士讲真话、进诤言;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加强舆论监督,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剖析,发挥警示作用,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推动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增强监督实效。一方面,要推动监督内容贯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概括为8个方面,涵盖了管党治党的重要领域和重大问题,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种监督,都要向这8个方面聚焦发力。另一方面,要推动监督形式对接。党内监督形式主要包括巡视、巡察、党内谈话、领导干部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这些都需要其他监督的密切配合,才能顺利进行、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