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为什么要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呢?可以从3个各方面加深理解。
首先,有利于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党的直接领导下,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者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者调查处置,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这样就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把党对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的集中统一领导具体体现出来,并实现了全过程领导,使各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进一步强化。
有利于完善纪检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扎实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各级纪委认真履行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认真落实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同时,深化了派驻机构改革,全面加强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完善地方纪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全面覆盖,加强对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深化垂直管理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在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前提下,通过继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必将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工作领导体制,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权有效行使,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效。
有利于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运行、高质量发展。通过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使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败斗争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高效,进一步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比如,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纪委监委履行双重职责,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一体审查调查;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纪检监察机构发挥合署办公优势,把纪委监督与监委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同向发力、协调衔接的监督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