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全面贯彻监察法,把法定监察对象全部纳入监督范围。
当前,规范派出监察室工作,推动监察监督向基层延伸,不断深化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加强和完善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2018年9月,重庆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区县(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机构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全市各区县全面推开向镇(街道)派出监察机构的相关工作。近日,重庆市纪委监委成立调研组,围绕全市派出监察室的作用发挥情况开展调研。
当前派出监察室运行情况
业务管理模式。目前,全市各区县纪委监委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将派出监察室等同于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由区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交办问题线索,并以区县监委名义开展工作。第二种模式,将派出监察室作为纪委监委机关与镇街纪(工)委之间的独立层级,对上接受区县纪委监委内设机构的工作安排,对下直接领导镇街纪(工)委的各项工作。第三种模式,在履行监察职责时,派出监察室对上接受区县监委的指导和监督,对下领导镇街纪(工)委书记(派出监察室兼职副主任)、副书记开展监察工作;在履行纪律检查职责时,派出监察室不参与其中,镇街纪(工)委直接接受区县纪委的领导。
履行职责情况。派出监察室根据区县监委授权,依法对相关镇街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处置和提出监察建议。一是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监督作为派出监察室的第一职责,各区县在监督内容及工作方式等方面做法不一,仍处于探索破题阶段。如,有的区县通过走访调研镇街、村社,现场接受举报、主动发现问题;有的区县以列席镇街党(工)委民主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方式进行监督;还有个别区县的派出监察室尚未正式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二是履行调查职责情况。在线索来源上,主要依赖于区县纪委监委交办问题线索;在调查权限上,主要是使用谈话、询问、查询和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在工作程序上,派出监察室要接受区县监委的组织领导和审核批准,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县监委请示报告。三是履行处置职责情况。主要是运用第一、第二种形态,采用函询、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置,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全市派出监察室自成立以来,共处置问题线索4800件次,立案870 件,处分570人次。
工作保障情况。一是人员配备。按照有关规定,派出监察室各设主任1名,配备专职人员3至6名。派出监察室专职干部的工资、津补贴、办公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区县纪委监委负责,办公场所、公务用车和工作用餐等由驻在镇街负责。二是业务考核。目前,大多数区县的派出监察室专职干部接受区县纪委监委考核,镇街纪(工)委书记、副书记作为派出监察室的兼职干部接受所在镇街考核,但未将其在派出监察室的工作表现纳入个人考核范围,只有少数区县将派出监察室专兼职干部纳入区县纪委监委统一考核。
村(居)监察监督员相关情况。目前,全市各区县纪委监委积极落实村(居)监察监督员制度,选聘了数量不等的村(居)监察监督员,初步构建起覆盖区县、镇街、村社三级的监察监督网。
派出监察室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派出监察室是区县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人员力量整合,不仅具有“派”的权威和“片”的优势,还具有比镇街纪(工)委更强的独立性,监督的震慑作用明显增强。但是,派出监察室的运行时间较短,各方面工作都在探索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职责定位不准,业务流程不规范。一是层级关系不明确。一些派出监察室作为区县纪委监委内设机构,大多是接受指定的任务安排,未能真正独立履行监督第一职责,很难全面掌握归口片区的政治生态情况。二是职责权限不清晰。派出监察室与区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镇街纪(工)委在监督职责、监督对象等方面存在重叠,相关规章制度未做出明确规定,职责定位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此外,各区县派出监察室普遍存在业务流程不规范问题,未能形成成熟的制度性规定。
监督工作相对滞后,发现问题的能力较弱。一是主动监督的意识不强。当前,派出监察室的主要工作方式仍是调查处置问题,且依赖于区县纪委监委的交办线索,主动开展监督发现问题的意识较弱。二是监督内容及方式不明确。目前,在市级层面未出台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各区县派出监察室对监督职责的内涵和外延缺乏明确的认识,监督方式较为单一。三是与归口镇街党委政府的沟通衔接不顺畅。个别区县派出监察室与归口镇街之间没有建立高效顺畅的沟通机制,对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不知情,对具体工作情况缺乏了解,对当地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欠缺,未能全面掌握“树木”与“森林”的具体状况。
工作保障不够有力。一是编制岗位和人员力量不足。个别区县部分派出监察室只配备一名主任和兼职副主任,无其他专职人员。在现有工作人员中,大部分未从事过纪检监察工作,对党章、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监察法等党纪法规不熟悉,能力素质、业务水平与工作要求还有明显差距。二是兼职人员考核制度不科学。目前,镇街纪(工)委书记、副书记作为派出监察室的兼职人员,其在派出监察室的工作表现未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部分镇街纪(工)委书记认为自己仅是派出监察室兼职副主任,在配合工作上不上心、不尽责,更多依靠派出监察室主任打 “个人感情牌”。
村(居)监察监督员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村(居)监察监督员普遍年龄较大,政治素养、文化水平较低,工作任务和履职方式不明确,日常管理较为松散,作用发挥不够理想。
有力有效发挥派出监察室作用
找准职责定位,规范业务流程。首先,明确派出监察室的镇街监察机构定位。派出监察室是对镇街原监察部门的集中整合,在职责权限和监管对象等方面只有量的增加,没有质的突破,其职责定位仍然属于镇街的监察机构,应当接受区县监委内设机构的直接领导。其次,建立由派出监察室主导的联合工作模式。在实际工作中,派出监察室应当与相关镇街纪(工)委联合开展工作,共同提取证据材料,并以双方名义形成报告、报送审签,实现纪律检查和监察职能的无缝对接。在联合工作模式下,由派出监察室统筹安排工作任务和人员力量,必要时可以在不同镇街之间开展异地监督;镇街纪(工)委应当服从派出监察室的指导和安排,在纪检监察工作中保持思路统一和步调一致,有效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效能。再次,规范业务流程。结合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制度要求,进一步理顺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处置、技术调查、涉案款物管理、立案审查调查、移送审理和处分执行等方面的业务流程,细化涉嫌犯罪的、须留置的、超出干部监督权限的问题线索移送等方面的审批程序,明确派出监察室在监督、调查过程中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断推动派出监察室履职规范化、制度化。
切实履行监督第一职责。各区县纪委监委要结合实际出台制度规定,强化监督意识,将日常监督明确为派出监察室的第一职责,理清派出监察室的“三个清单”。在监督对象上,明确监督归口镇街干部、聘用人员,村(居)、社干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监督内容上,明确对归口镇街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及道德操守等方面进行监督;在监督方式上,明确列席重要会议、开展专项监督、走访调研、处置问题线索和研判政治生态等工作方式,主动收集社情民意,回应群众诉求,打消群众在当地干部面前不好说、不敢说的顾虑,将“派出”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实际的治理效能。同时,建立健全派出监察室与归口镇街之间的沟通衔接机制,镇街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和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派出监察室报告,积极主动接受监督,强化二者之间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强化工作保障,提升人员业务水平。在后勤保障方面,明确各个镇街纪(工)委的工作经费保障额度,制订统一的软件和硬件建设制度,派出监察室统筹管理调度该片区谈话室和录音录像等设施设备。在人员培训方面,要做好全员培训、系统化学习,坚持原原本本学党章法规,通过开展系列专题讲座的方式,对国家监察法、党纪处分条例、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规,以及脱贫攻坚、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进行讲解。同时,有序分批安排派出监察室干部到上级纪委监委机关跟班锻炼,针对谈话、讯问、询问等监察措施的运用进行实战技巧培训,不断提高派出监察室干部的工作能力水平。在业务考核方面,各区县纪委监委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纪检监察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严格村(居)监察监督员管理工作。各区县纪委监委要结合实际出台统一的制度规定,强化派出监察室对村(居)监察监督员人选的审核、考察和报批等职责,明确监察监督员职责内容和工作方式,建立定期沟通、任务安排和情况收集等机制,充分发挥村(居)监察监督员的基层“探头”作用,加大举报信息收集力度,把日常监察监督做实做细,打通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重庆市纪委监委调研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