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施行。该办法是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新要求的一项重要党内法规,是纪检监察机关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开展协作配合的重要制度依据。
该办法共18条,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的范围、移送程序、时限和工作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据介绍,制定该办法,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并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高质量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
该办法明确,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下列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党员涉嫌违犯党纪,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机关处置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依照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刑法以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
依据该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等中央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线索所涉人员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地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原则上向本地区同级纪委监委移送。垂直管理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原则上向本地区相当于同级的纪委监委移送。必要时,地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垂直管理单位的下级机关可以报请其上级机关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在问题线索的接收方面,该办法明确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接收移送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照以下方式办理: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本单位没有管辖权但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对部分问题线索有管辖权的,应当对有管辖权的部分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将其他问题线索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退回移送机关。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需要由发现问题线索的机关协助进行调查核实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依法协助。
该办法还要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建立移送问题线索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如实报送,不得隐瞒、延误。故意隐瞒不报、延误报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