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大壮、王美丽于1940年结婚,王甲、王乙、王丙系他们的养子。王大明(化名)系王大壮、王美丽生子,王丁、孙某系王大壮的侄女和侄女婿。王大壮、王美丽生前因独居孤单,自2007年起,王丁、孙某便与其共同生活,照顾王大壮、王美丽的生活起居。
为感谢王丁、孙某的陪护,2010年,王大壮、王美丽与王大明、王丁、孙某签订协议书,确认由王丁、孙某照料王大壮、王美丽,涉案房屋一楼归王丁、孙某长期居住,二楼房屋归王美丽所有。
2014年,王大壮又与王丁、孙某、王大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确认涉案房屋的二楼由王大明继承,王丁、孙某负责王大壮与王美丽的生养死葬等事宜。该《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经律师代书和见证,王大明亦签字认可。
王美丽、王大壮分别于2015年、2017年去世。王甲、王乙、王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遗嘱无效,继承人依法继承该涉案房屋。
最终,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王大壮名下房屋二楼由王甲、王乙、王丙各继承15%份额,王丁、孙某继承二楼房屋55%份额及一楼全部份额。
【律师说法】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浩公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诉讼争议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王大壮,所有权占有比例100%,且双方不持异议,应为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010年,王大壮、王美丽与王大明、王丁、孙某签订协议书,确认由王丁、孙某照料王大壮、王美丽,涉案房屋一楼归王丁、孙某长期居住,二楼房屋归王美丽所有。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于王大壮、王美丽将涉案房屋一楼赠予王丁、孙某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于涉案房屋二楼的归属及分配比例存在争议。
2014年,被继承人王大壮在与王丁、孙某、王大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时,被继承人王美丽尚在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大壮对于属于王美丽的财产部分无权处分。因此,在王美丽去世时,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但王大壮作为被继承人王美丽的配偶,共同生活几十年,互相照顾陪伴,履行夫妻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对王美丽的遗产适当多分。法院结合上述事实,确认王大壮继承王美丽遗产(涉案房屋二楼)的40%份额;王美丽遗产(涉案房屋二楼)的60%由王大明、王甲、王乙、王丙各继承15%份额。因王大壮对于二楼的财产份额赠予王大明,王大明又因王丁、孙某对于王大壮、王美丽生前悉心照顾和死葬事宜,声明将属于自己继承房屋部分转让给王丁、孙某夫妇所有。故王丁、孙某对涉案二楼房屋享有55%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