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调查主要任务是查清失职失责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问责调查为问责决定的作出提供直接依据,对于问责是否精准起着关键作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十一条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问责调查工作进行规范,明确要求对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这些规定对于推进规范、精准、科学开展问责调查工作,防止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依规依纪依法启动问责调查,着力解决“启动难”问题,切实做到失责必问。《条例》要求发现有符合问责情形的失职失责行为,要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实践中,由于配套制度不完善,问责调查还存在启动难问题。有的“一案双查”制度刚性不足,往往在“上级交办”或“领导批示”下才启动问责调查;有的问责线索移交制度不健全,失职失责问题线索没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问责主体,该启动问责调查的不能及时启动,以致发生失责不问的问题。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健全“一案双查”制度,明确要求对“四风”问题突出,出现系统性、区域性严重违纪问题的,必须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提出问责意见。吉安市纪委监委建立“查责同步”机制,在审查调查环节同步开展问责调查,同步收集失职失责证据,同步提出问责建议。省纪委监委对日常监督检查、脱贫攻坚巡视巡察、扫黑除恶专项督导等工作中发现的失职失责问题线索,及时梳理汇总,移交有关地方和部门启动问责调查。同时,注重从媒体曝光中发现问责线索,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今年4月,媒体曝光鄱阳县运管所拦车扣证收“年费”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省纪委监委及时启动问责,根据曝光的问题顺藤摸瓜,严肃查处了省公路运输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对7名厅级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追责。
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调查取证工作,着力解决“取证难”问题,全面客观收集问责证据。启动问责调查后,要组成调查组,在收集掌握有关党纪条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基础上,找准关键点和突破口,确立调查方向,明确取证重点。由于问责案件的特点,问责调查中“取证难”问题比较突出:一是一些单位职能和领导干部职责不清或相互交叉,能够有力证明其是否符合“权责一致”要求的证据较难收集;二是许多公务活动都是通过领导口授等方式进行的,能够有力证明领导干部是否履责的证据较难收集;三是失职失责行为主观方面多为过失,能够有力证明领导干部是否履责到位、构成过失的证据较难收集。问责调查中要强化证据意识, 一般从被调查单位职能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入手,收集“三定”方案、工作分工等材料,了解其应该履行的职责和实际履职情况,达到固定其没有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问题证据的目的。近几年,江西省积极推行主体责任清单、履责记实等制度,为领导干部履责情况提供佐证,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取证难”问题的解决。同时,要坚持政策攻心为先,问责调查不同与贪腐案调查,大部分被调查人能够支持配合调查工作,要耐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鼓励引导被调查人主动认识错误、深刻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特别是对缺少书证的案件,运用好政策攻心策略,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遇到不配合调查的对象,可先从其管理流程的上下环节入手,固定好证据,再找其谈话,通过摆事实、亮证据,让其承认错误。要客观公正的收集证据材料,既要收集证明被调查对象有错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被调查人无错或错轻的证据,查清了几个问题就是几个问题,证据显示是什么情况就是什么情况,不主观臆断,不随意放大缩小,并且要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防止先入为主。
依规依纪依法做好问责调查认定工作,着力解决“认定难”问题,精准提出处理意见。问责调查取证任务完成后,要综合判断事实证据、法规依据,对失职失责行为提出定性处理的意见。由于问责案件中往往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决策责任与执行责任相互交织,且失职失责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实践中“认定难”问题较为突出。要加强证据分析,依规依纪依法分清责任,形成失职失责事实的完整证据链条,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要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深入了解失职失责问题发生的原因,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结合情节、后果、影响、认错态度及一贯表现,经过调查组集体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做到程序合规、处理恰当,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江西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 吴荣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