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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末位淘汰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

来源:陕西日报 发布时间:2019-09-19 08:50 作者:陕报记者 成全勃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依照法定的程序。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情回顾】

2014年3月10日,彭某进入重庆某实业公司工作,任招商专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6年5月14日。彭某月工资3500元,提成按公司制定的方案执行。公司还为彭某办理了社会保险。

2016年2月17日,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与彭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在《员工离职表》中“离职原因”一栏载明:“按2015年度招商人员激励制度实行末位淘汰制,该员工予以淘汰。”彭某办理了工作交接,之后再未到公司工作。离职时,公司向彭某支付了补偿款7000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彭某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924元。

2016年3月9日,彭某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失败,遂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实业公司解除与彭某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彭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遂判决公司向彭某支付赔偿金32696元。

判决书送达后,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自行撤回上诉被法院裁定准许,一审判决遂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评析】

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新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具备完成岗位任务的基本工作能力。劳动者在考核中被考核为“末等”,并不代表其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更不能因此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不能仅凭考核结果或排名次序来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居于末位,虽然不光彩,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末位淘汰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情形。因此,公司仅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实属违法。

另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与上述规定的情形完全符合。

责任编辑:林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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