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家长在购置房产时,因各种原因将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认为登记在子女名下就是子女的房产,谁也不能动用。其实,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不一定就是未成年子女的。
【案情回顾】
赵某和田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赵小某。2013年,赵小某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房产一套。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当天,赵小某母亲田某使用其名下银行卡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0万元。之后,该房产办理了产权登记,登记的产权人为赵小某。
早在2012年9月,因经营需要,赵某向杨某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期限届满,赵某未还款,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据杨某的申请查封了登记在赵小某名下的房产,并在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了房产查封手续。赵小某以上述被查封房产系其个人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小某表示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为其从小到大的压岁钱,由母亲田某保管。田某向法庭提交了资金来源情况说明,表示赵小某自幼收取的压岁钱等共计上百万元,由其代为保管,故用田某的银行卡支付了购房款。
【法官说法】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原告赵小某购买涉案房屋时正在高中就读,称涉案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应对其支付购房款的资金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赵小某虽称购房款系其接受赠与所得,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赵小某的存款与其监护人存款高度混同,基本由其监护人支配使用。因此,该房产虽然登记在赵小某名下,仍然属于赵某家庭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是否就是孩子的,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查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出资人不是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时,则可根据实际出资的情况来确定房屋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定和约定情形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成员,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因此,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除因为继承、奖励、他人赠与等合法来源获得外,其余财产实际都是来源于父母,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