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各级纪委监委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时常遇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例,笔者从办理相关案件的实践经验出发,梳理了来源不明财产数额的计算及认定、取证方法,归纳易疏忽的事项,以期给调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计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因此,在该类案件的调查中,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计算、认定及取证工作至关重要。
根据刑法第395条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界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相关计算说明,目前常用计算公式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现有财产+所有支出)-(有来源的收入+本案认定的巨财以外的涉嫌犯罪所得)。
上述公式中,被减数是现有财产和所有支出的合计数,即一个家庭的全部财产。正常情况下,家庭全部财产必然等于现有财产和所有支出的合计数,而家庭全部财产来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所以家庭各成员的收入总和同样等于现有财产和所有支出的合计数;以上公式的扣减额中,有来源的收入包括了两项,合法收入和其他有来源的违纪、非法收入(一般违纪、违法所得)。如此,有来源的收入与本案认定的巨财以外的涉嫌犯罪所得相加,就是所有说明了来源的家庭收入总和,即扣减额。如被调查人能够如实说明所有收入来源,那么扣减额和被减数应该相等,作为差额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应为零。但现实情况中,该差额通常巨大,就是因为被调查人隐瞒了违纪违法犯罪所得收入。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认定及取证
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计算,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公式,而要准确把握公式中每一个要素的内涵,结合案情进行全面、客观取证,科学确定每一个要素的数额,最后进行计算和认定。以下,笔者从取证和每个要素数额认定的角度对公式及要素种类进行逐一分析。
一是现有财产的种类、认定及取证。现有财产主要包括被调查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总和。现有财产的认定及取证要点如下:
扣押的现金及物品。如确认为违纪和违法犯罪所得的,或者确认接受赠予的,又或被调查人说明来源而监察机关无法排除来源的可能性和真实性的,则先行计入财产总额,同时在扣减项中予以扣减。其中,扣押的外汇现金如有证据证明为自购并有购买时间的,按照购买时间为基准日进行汇率折算后计入现有财产,无法查明时间和来源的外币以扣押日为基准日进行汇率折算后计入现有财产。同理,扣押的贵重物品,如有证据证明自购以及购买时的价格,按照购买价格计入现有财产,无法查明时间和来源的,以扣押日为基准日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价格计入财产总额。
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债券、股权、保险等财产。不仅包括登记在被调查人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的,还包括以他人名义持有、实际归被调查人家庭拥有和控制的财产,另外还包括登记在非共同生活的已婚子女名下,实际由被调查人家庭出资或控制的财产,根据其出资情况及实际归属确定是否计入现有财产。调查中一定要做好相关人员谈话取证的笔录,明确财产权属。认定数额时,房产及车辆按照购入时的价格计入现有财产,银行存款按照立案日的余额统一计入现有财产。立案日后存款余额的大额变动,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股票、债券、股权、保险等权益性财产,如果投入本金数额明确的,按照投入本金数额计入财产数额;本金不明确的,如反复操作的股票账户,一般在进行会计核算后,将查封冻结时(或截止立案日)股票账户账面财产列入现有财产,盈利数额计入有来源的收入部分予以扣减。
对现有财产取证时,资料要尽量全面详细,涉及有关扣押清单、鉴定报告、合同性文件以及资金支付的凭证及渠道,都要取证完全。
二是所有支出的种类、认定及取证。所有支出就是被调查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往全部支出的总和,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家庭日常支出。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被调查人居住地的居民消费性支出数据为准,按照被调查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消费年度综合计算。
大额看病支出。从医疗保险部门或者相关医院调取除医保统筹部分外的个人支付部分。
大额旅游支出、子女留学费用支出。如果无法提供明确支付凭证,可以结合银行流水资料印证或者相关人员笔录证言的彼此对应来印证。
房屋装修及家电支出。在实践中,此部分支出如有明确支出凭证则以凭证为准,如没有,则以装修和购买时间为基准日,由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确定价格后,再计入支出项。
赠予子女或他人的钱款支出。有明确资金凭证的,以凭证金额为准。没有明确凭证的,结合相关人员笔录证言关于金额和给付事项来印证。
借出且尚未归还的款项支出。有明确资金凭证的,以凭证金额为准。没有明确凭证的,结合收据、借条或者相关人员笔录证言来印证。注意,借出并已经归还的款项不计入支出项,相关出借款收益经确定可以计入有来源的收入部分。
向他人行贿的款物。应当根据本案或其他案件拟认定的被调查人行贿款物的数额来确定计入支出项。
三是有来源的收入的种类、认定及取证。有来源的收入,是指被调查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来源的收入总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工资奖金补贴等工作性收入。调查取证要尽早开展,因为涉及的单位和年度较多,相关单位梳理统计通常需时较长。收入项目尽量列全,注意出差出国等补贴收入不要遗漏。被调查人及配偶的收入起止期为参加工作到立案日前,已结婚的子女作为曾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收入从参加工作统计至其结婚前一个月。实践中,某些单位可能早年账务凭证缺失,可由单位对工资进行测算,单位已不存在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调取相关年度的工资收入测算数据,缺失部分按照测算数据计算。
稿酬等劳务性收入。因时过境迁、人员变动等情况可能难以查证,对此应要求被调查人就该项收入数额做出详细说明,综合其他证人证言、有关书证进行判断,如无法排除合理及可能性,应本着有利于被调查人的原则予以认定。
提取公积金收入。只包括直接提取的数额,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数额不计入,范围同样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房屋出租收入、卖房收益、炒股收益、股权分红、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该在与房屋、股票、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取证时一并统筹调取,分类整理和统计,相关收益直接计入有来源的收入中。存款利息收入要随账户逐个统计。
出借款利息收入、父母遗赠、投资经营公司收入。如有明确书证,按照证据认定收入,如果没有,应要求被调查人就各项收入数额做出详细说明,综合其他证人证言、特定事项、给付理由、有关书证进行比对判断,如无法排除合理及可能性,应本着有利于被调查人的原则予以认定。
其他有来源的违纪、非法收入(一般违纪、违法所得)。其中违纪所得,一般为收受的礼品礼金,此部分认定数额后直接予以扣除。
四是本案认定的巨财以外的涉嫌犯罪所得。如属于货币形态的,直接予以扣除,如属于非货币形态的,扣除时需注意是否已经在财产或支出部分中列明,避免漏计。
容易遗漏或重复计算的事项
办案过程中被调查人家属上交违纪款的,如果资金来源和立案日的银行存款余额没有直接关系,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则上交款项一并计入现有财产。如果该项资金是立案日之后从银行存款中取出,之前银行存款余额已经做了财产统计的,则上交款不应作为现有财产重复计算。
现有财产中,房屋、车辆、股票、股权等收益性资产也可作为购买性支出,购买价格即支出数额。但是这些资产只能选择一种归类方式,如果归入现有财产就不在支出中体现,如果归入支出,就不在现有财产中体现,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购买房屋、车辆、股权等支出项时,那些曾经买入、当前已经卖出的房屋、车辆、股权等,其第一次购买时的支出不计入支出项,因第一次的支出在卖出后已经转为其他形态的财产或支出,不能重复计算。
在现有财产统计中,如存在有证据证明已经转移并且无法追回的货币财产,也应一并计入财产总额。
在现有财产统计中,如有发现其他购买贵重或奢侈物品的支出,要注意比对具体情况,避免和现有财产中扣押的贵重物品重复计算。
居民日常消费支出是一个概括性数字,综合代表了日常零星支出。在调查取证中,例如水电费、物业费等,虽有具体消费凭证,其实已经在日常消费支出中涵盖,为避免重复计算,一般不再计入支出。
如有关资产涉嫌犯罪,被调查人已经交代清楚,但由于其他原因,比如牟利事项未查实,从而使该项资产未能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此情况下,该项资产仍视为说明了来源,可计入有来源的收入予以扣除。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专案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