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或者短期的训练中,无论受到何种意外伤害,本人自愿放弃追究×××搏击俱乐部的组织者、出资者或者训练师任何形式的责任,包括医药费、医疗费、医务护理费等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这是北京市海淀区一家搏击俱乐部要求来此健身的会员必须签署的承诺书中的一项条款。
得知自己签过这份承诺书,是学生王力(化名)在此搏击俱乐部健身受伤之后的事情。
原计划趁着假期空闲时间充裕,想通过学习搏击健身的王力在这家搏击俱乐部办了一张会员卡。可还没上几次课,他就在一次实战对打中发生左眼下眼眶骨折。
当王力试图维权时,搏击俱乐部拿出了那张他签署的“俱乐部免责”承诺书。王力的维权因此陷入拉锯战。
免责条款规避责任
理赔维权举步维艰
王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6月19日的搏击训练中,搏击俱乐部教练安排他们实战对打。王力对手的身高体重远超过了他。
几个回合后,王力的眼睛被对手一拳击中。经医院检查发现,王力的左眼下眼眶骨折。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进行实战训练前,搏击俱乐部要求会员签订安全承诺书。除了开头提及的条款外,还有一条是“本人自愿放弃追究×××搏击俱乐部的组织者、出资者或训练师对可能在训练中产生的任何意外伤害、致命伤害甚至死亡的责任”。
据王力介绍,正是因为他签订过安全承诺书,所以在受伤后与搏击俱乐部协商时,对方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王力不得不向12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投诉,经工商部门协调,搏击俱乐部最后承担了65%的医药费。
“即便如此,搏击俱乐部仍然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经协商的赔偿费用拖延了一段时间后才到账。”王力说。
王力认为,搏击俱乐部的会员大多是以业余健身为目的,与职业选手有所不同。搏击俱乐部对业余选手应有保护性措施,健全风险管控机制,还应为学员意外伤害购买群体保险。然而,不论是在办理会员时,还是在签署承诺书时,他都没有收到搏击俱乐部关于保险问题的通知。
王力的经历并非孤例。
2015年10月,来自北京的关女士到河北石家庄某卡丁车俱乐部开卡丁车。当关女士开车跑到第四圈弯道时,意外撞上拐弯处的墙壁,虽然弯道处有轮胎保护,但撞击依然导致关女士严重受伤。经医院诊断,关女士胸7椎体压缩性骨折、双肺挫伤。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出院后,关女士就赔偿问题与卡丁车俱乐部及俱乐部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卡丁车俱乐部和保险公司都认为己方无责。无奈之下,关女士将两者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卡丁车俱乐部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并且关女士所接受的自愿承担风险条款为卡丁车俱乐部提供,其中加重了关女士的责任,免除了卡丁车俱乐部的责任,因此认定条款无效。法院判决卡丁车俱乐部承担70%责任,赔偿关女士各项经济损失16万;保险公司赔偿关女士各项经济损失9.5万元。
高危运动投保不易
叠加购买转移风险
在高风险运动中受伤保险是否赔付的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那么,高风险运动行业是否可以群体投保?个人参与高风险运动是否可以投保?
对此,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柳松说:“跆拳道、武术搏击等运动的相关意外受伤的保险险种确实存在,但因为这类行业缺乏有效监管、出险率高等原因,保险公司对于这类保险一般不愿意承保,即使承保,投保条件、免责条款和保费费率等方面均高于其他一般业务保险。”
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副教授张俊岩看来,购买保险的目的是转移风险,所以个人投保时应注意相应的险种是否合适,尤其要注意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
张俊岩说:“市场上常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通常将被保险人因从事高风险运动而导致身故或残疾作为免责事由之一,因为从事高风险运动可能会增加出险概率。高风险运动通常是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之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
据张俊岩介绍,免责条款中通常将高风险运动定义为包括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并附有相应的定义。意外险中高风险运动的范围要比高危体育项目大很多,除潜水、滑雪、攀岩外,还包括常见的滑冰、跆拳道、蹦极、驾驶卡丁车等。
“除普通意外险外,考虑到对此类特殊风险的保障需求,也有保险公司专门开发了高风险运动保障意外险。当被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单中载明的特定高风险运动而导致发生保险事故或达到保险金给付条件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保障。这类险种很多被设计为附加险,个人购买时先要购买普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主险,再购买附加扩展高风险运动保险。”张俊岩说,另外还要注意,由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支付死亡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而不承担医疗费用保障。因此,个人在买此类保险转移风险时,最好再购买意外伤害医疗附加险,否则治疗费用在意外险中无法得到赔付。
那么高风险运动行业的承保问题是怎样的呢?
据张俊岩介绍,行业投保一般是两种途径:第一种是以公司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公众责任险,此险种的保险责任条款通常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公众责任险可以为被保险人转移赔偿责任风险,但前提是被保险人被认定应当对受伤的会员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是公司与保险公司沟通可否为会员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高风险运动保障意外险和医疗险。由俱乐部作为投保人,会员作为被保险人,会员或其近亲属作为保单中的受益人。按照中国保监会2015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团体保险中投保单位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规定得相对宽松,例如投保时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或承保后被保险人变动频繁,但可以通过客观条件明确区分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如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都可以订立合同。公司投保团险时还是要包含高风险运动保障意外险和意外伤害医疗附加险。
伤亡免责条款无效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从事高风险运动行业的一些公司设置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其中,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这两条规定,受害人可以主张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张俊岩说,“在以往的相关案例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法院通常不会认定俱乐部或者实战对打的对手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考虑到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伤害,并且受害人为此支付了较多的医疗费用,则会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相关主体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
柳松也认为,从事高风险运动行业的一些公司设置的免责条款,无论是以俱乐部与学员之间签署的合同条款形式出现,还是以学员单方签署的、以俱乐部作为相对人的单方承诺形式出现,在法律上均为无效。并且,无论“伤亡免责”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均属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于此,如果会员伤亡,俱乐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俱乐部意图以免责条款作为‘免死金牌’规避责任的目的将无法实现。学员可以选择按照侵权责任法或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俱乐部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柳松说。
柳松进一步解释称,侵权责任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对于学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后果,学员可以要求俱乐部或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俱乐部根据其过错程度与学员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则按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对于学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后果,学员可以按照其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约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自由搏击、骑马、滑雪、攀岩、潜水等均系风险较高的体育活动,学员自愿、主动选择参加此类活动,应预料到可能发生自身人身损害等风险,若此类风险成真,学员可能需要为此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柳松说。
如果在高风险运动中受伤,伤者应该如何维权?
柳松对此提出五点建议:第一,个人在决定参与此类活动前,应详细了解其所需具备的身体素质、自身条件等要求,以避免因自身原因而发生任何人身损害等意外事件。第二,对于俱乐部要求学员签署的合同、承诺、入会须知等所有文件,学员在签署前,均应仔细阅读,以避免签署一些于己不利的文件,同时要保留自己所签署的任何文件。第三,对于向俱乐部缴纳的会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学员应注意保存缴费记录、收据或发票等凭证。第四,一旦发生人身损害等意外事件,学员应在及时、妥善处理伤情的同时,固定、保留与相关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发票、120救治记录、110出警记录、医院病历档案等)。第五,一旦发生人身损害等意外事件,且学员认为俱乐部等相关单位、个人应为此承担责任的,建议学员首先采取与俱乐部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向主管工商机关、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等合理合法方式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