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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理视角看审查调查对象认错悔错态度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9-07-31 10:57 作者:陈国扬

审理工作中,审核处理意见时,除了综合考虑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以外,审查调查对象的认错悔错态度也是重要考量因素。对于审查调查对象真心认错悔错的,依规依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不认错悔错的,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同时注意审查其辩解,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准确把握,力求实现党纪政务处分的最佳效果。

对认错悔错态度的审查判断

一般情况下,移送审理的案件要求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没有争议,审查调查对象思想认识到位。审查调查对象认错悔错一般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对违纪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二是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性质及影响;三是对可能受到的党纪政务处分表示愿意接受。判断审查调查对象是否真诚认错悔错,应结合其出具的自书材料、忏悔反思材料,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材料及讯问、谈话笔录等材料作出综合判断。

实践中对于以下情形,要仔细甄别审查调查对象是否真正认错悔错:一是审查调查对象只是简单表示或者笼统、概括性地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未有针对性地在忏悔反思材料中写明其具体错误之所在,或者未表明其对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的态度;二是审查调查对象认小错(即情节轻微的违纪违法事实),而对大错(较为严重、关键的违纪违法事实)含糊其词、回避。针对这些情形,审理人员可以向审查调查人员了解审查调查对象的真实想法,或者通过审理谈话了解审查调查对象的真实想法,防止出现虚假认错。

有时,审查调查对象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有错,但对组织拟作出的处理决定表示认可或默认。这种情况下,审查调查对象往往还是认识不到位,缺乏深刻反省。有时,也表现为对处分决定无所谓,甚至“破罐子破摔”。如,某市一基层纪委办理的一起违反生活纪律案,审查调查对象就随意从网上摘抄了违反工作纪律的反思材料来应付。这种情况下,要严肃指出其违纪问题,要求其深刻反思,重写检讨书或悔错书。

不认错悔错如何处理

构建“铁案工程”,除了要有铁的事实、铁的证据之外,往往还要求审查调查对象思想认识到位,真诚认错悔错。妥善处理好审查调查对象不认错悔错的案件,很考验审理人员的功夫。对于不认错悔错案件,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要加强审理过程的说理教育。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要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仔细听取审查调查对象的辩解,对于其无理申辩,应适时做好说理教育。找出审查调查对象心结所在,其不认错认罚的原因,比如,是对相关纪律、法律不清楚,对违纪违法后果不了解、不能接受,还是侥幸、顽抗,或者认定的事实有出入,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二要全面客观地审查事实证据。对于审查调查对象不认错的案件,最大风险点在于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扎实,而个别审理人员可能先入为主,认为审查调查对象态度恶劣,对其合理辩解不加重视,急于对审查调查对象作出处理。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导致案件出现重大瑕疵甚至导致错案。实践中,对于不认错案件一定要认真听取审查调查对象的辩解,全面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结论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注意收集无错证据。对于执纪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偏差的,要及时纠错纠偏。

三要更加注意执纪程序的合法性。越是审查调查对象情绪波动大的案件,越要注重办案程序的合法性,把该履行的程序履行到位,防止授人以柄。要强化审理谈话,一方面就审理后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情况与审查调查对象当面核对,特别是听取其意见和辩解;另一方面,通过审查调查对象对自身违纪违法行为的认识和忏悔反思,也可以进一步审查其态度认识,克服书面审的局限性。

四要防止缩手缩脚、无所作为。实践中,审查调查对象不认错可能基于多种原因,不应机械教条地要求每案都必须做到审查调查对象认错悔错;也不能以不认错为由,无限期拖延办案期限。要注意把握执纪审查的节奏,做到实事求是,对于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审查调查对象还是拒不认错的,依规依纪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是将审查调查对象认错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画等号。有时办案人员简单地认为审查调查对象已经认错悔错了,没有必要纠缠于案件细枝末节,这样易导致忽略对关键证据的收集。比如,某局副局长在公务活动中擅自改变行程一案中,同行4人均承认有绕道旅游的事实,均表示认错悔错,于是办案人员对具体如何绕道,有无进入景区、有无使用公务车辆等情况就没再仔细查清。上述情形必须引起审理人员的注意,该退回补充查证就退回,否则案件会留下重大隐患。

二是认错悔错能否从轻、减轻处罚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主观上真诚认错悔错,客观上积极配合执纪审查,符合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党纪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均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精准适用“四种形态”时,审查调查对象的认错态度是评估对其适用何种形态的重要因素。具体到条规中,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当然,也不是对所有认错悔错案件都必须予以从轻、减轻处分,实践中是否予以从轻、减轻处分,要根据违纪事实本身,结合认错悔错表现,依规依纪依法而定。

三是不认错悔错能否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有的同志认为,审查调查对象不认错就是态度恶劣,应当予以从重甚至加重处分。笔者认为,是否从重或加重处分应考虑以下几点:1.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并不包括不认错的情形。2.审查调查对象拒不认错悔错的,可将其拒不悔改情况写入审理报告,作为纪律处分的情节予以考虑。3.注意审查调查对象有无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情况。如,审查调查对象拒不认错悔错、拒不交代问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还可能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另外,如果审查调查对象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也应认定其违反政治纪律,与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合并处理。4.防止简单、草率处置,审理实践中,对于不认错案件是否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应当个案分析,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

总之,对于不认错悔错案件要综合考虑违纪事实、性质、后果,实事求是、综合分析,尽可能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责任编辑:林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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