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法律服务市场需求日益高涨,社会上一些具有法律知识的公民凭借自身特殊关系,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他们的有偿代理协议合法吗?
【案情回顾】
李某与黄某系同村同组村民。2015年8月,黄某丈夫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同年8月17日,经社区负责人介绍,黄某委托李某代为处理其丈夫孙某交通事故赔偿案,双方约定黄某支付李某劳动报酬1万元。当日,黄某给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到李某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元)借款人:黄某。”2015年10月19日,黄某支付李某3000元,李某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收到黄某现金叁仟元整(3000.00元)。黄某诉丁某、曾某、财险某市分公司一案的实际支出费用。”同年10月21日,交通事故赔偿案经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调解,黄某得到赔偿金合计529103.34元。后李某催要余下的劳动报酬,黄某一直未付。为此,李某将黄某诉至保康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受雇于黄某代其处理其丈夫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事务,李某付出了劳动,黄某应当按照约定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遂判决:黄某支付李某劳动报酬7000元。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李某不具有公民代理资格等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社区推荐的公民个人身份,作为黄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所订立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不具有合法性,对其依据约定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贾海明律师认为:法律虽未禁止公民代理行为,但对公民代理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公民个人一律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公民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担任被告人或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藉此向被告人或当事人收取报酬,也不得以此为谋生的手段。”从上述法律法规文件可以看出,公民代理旨在鼓励互助行为,不能以此营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请示的答复》: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该答复更体现了对公民有偿代理不予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
本案中,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