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不论条件、不加区别,在一个县甚至更大范围内,对村党支部书记人选一律采取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方式产生,任职后,对他们像公职人员一样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县统一规定,乡镇统筹发放。这种对村党支部书记管理实行“公职化”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广大农村目前的实际,不宜宣传推广。这是因为:
这种做法不符合发展党内民主的要求。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认真落实党员对党组织领导成员的选举权。就农村基层党组织而言,选拔任用村党支部班子成员,要充分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实行民主选举。近年来,不少地方选举村党支部书记不仅由党员推荐,还扩大到由全体村民推荐,再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即实行“两推一选”的方法。这样做,符合扩大民主的方向,有利于选举产生党员和群众都拥护的村党支部书记。采取公开选拔或从公务人员中下派等方式产生村党支部书记,作为解决少数村一时确实没有党支部书记合适人选的特定做法是必要的。但如果不论条件,普遍这样做,显然是不符合党章的规定和发展党内民主要求的。另外,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委会干部是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如果村党支部书记都由上级委派或外派,搞“专职化”“公职化”,由一些不具有本村村民身份的党员担任,他们将不能参加村委会主任的选举,理顺村党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就失去了一项有效措施,不仅难以对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起示范和带动作用,而且影响村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协调村“两委”的关系,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
这种做法不符合农村干部队伍的实际,对村党支部书记在村里开展工作将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农村有农村的特点,一个村就是一个社会。从有利于工作、有利于同当地农民群众保持最直接、最紧密的联系出发,村干部包括村党支部书记应当立足于从本村农民中培养产生。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村一直是这样做的。一些地方采取公开选拔方式产生的村党支部书记,多数也都是本村的。如果村党支部书记由农民身份变成脱离本村的专职干部,无形中拉大了与群众的距离以及与其他村干部的距离,会使他们失去原有的工作优势,影响其他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国家对公职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改革的方向,与中央一贯强调的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相悖。公职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正式职务的人员。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机构的精简,由国家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数量会不断减少。村党支部书记应当与其他村干部一样,是只拿补贴、不拿工资的。如果村党支部书记“公职化”,成为事实上的国家公职人员,必然会大大增加公职人员的数量,加重地方财政负担,也不利于地方党组织集中精力管好现有的干部。即使由乡镇统筹发放村党支部书记的工资,也有可能给比较困难的乡镇财政带来更重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