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重要保障。1948年9月,党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强调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明确党的下级组织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及代表会议的重要决议,必须呈报党的上级组织批准以后方准执行;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必须将不同意见的争论,及时地、真实地向上级报告,其中重要的争论必须报告党中央。正是这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力推进了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保证了政令军令畅通,为夺取解放战争胜利提供了重要保障。1953年3月,党中央还专门就请示报告制度制定了相关决定,明确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党组直接受党中央领导,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均须事先请示党中央,经党中央讨论和决定或批准后方可执行。这为新中国成立后规范党内组织运行,推动党的事业顺利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经过长期的实践,党内请示报告制度逐步完善并固化下来,党的十二大党章到党的十八大党章都明确规定:“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请示报告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并采取一系列举措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比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专门对违反请示报告制度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从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出发,深刻总结长期实践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鲜经验,明确提出“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这既体现了继承性,又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应当看到,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组织观念、程序观念淡薄,认为请示报告是可有可无的小事,在处理一些应该由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时,或者在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组织重要决定时,往往不请示、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准则》着重从责任主体、报告对象、内容范围以及特殊要求等方面,对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责任主体和报告对象上,《准则》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党组织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在内容范围上,《准则》从3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包括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在特殊要求上,《准则》明确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此外,《准则》还对地方党组织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作出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同级各个组织中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我们要准确把握这些要求,以对党、对党组织、对党中央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遵循组织程序,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超越权限办事,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