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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来源:共产党员网 发布时间:2019-12-17 14:38

在我国,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是有机统一的。宪法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要使宪法法律在全社会拥有足够的权威和尊严,关键在于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这是加强和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一条重要原则。

第一,宪法的性质决定了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规定了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体系、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充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治上的最高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根据宪法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宪法内容的进一步展开和具体化,是全体社会成员必须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我们党是执政党,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循。

第二,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是新形势下增强党执政能力的新要求。关键是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和依法办事能力。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这种思维方式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凡事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权利义务观念,对于各级党的领导干部而言,除了一般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观外,还要有法治的权力观,即权力的有限性和程序性,以及守护法律、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职责意识,自觉带头尊崇和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第三,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新形势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的迫切要求。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人推进,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但同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党员干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强,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不高;有的特权思想严重,人治思维、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习惯用行政命令开展工作,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问题突出;有的干部什么事都要管,什么权都敢用,随意插手工程建设、人事招聘,甚至干预司法、徇私枉法,很多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落马后查找根源都和这些问题有关。因此,必须进一步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督促他们加强学习,通过学习知道法律授予了什么权力,这些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权力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从而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切实增强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自觉性。必须完善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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