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章第十条的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它要向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党的中央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这种递补办法是党的选举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体现了选举人的意志,体现了党内民主。党章还规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作出这一规定的主要原因是,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应该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党性,具有参与讨论和决定党的工作和政策问题的较髙水平。没有在党内经过一定时期锻炼的党员,是很难具备上述条件的。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主要议程是,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关于党的重大问题的文件。根据工作需要,全会还可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中央委员会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主要有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政策研究室等。派出机构有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央香港工作委员会、中央澳门工作委员会等。此外,还设有中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这些部门和机构形成一整套严密的组织体系,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地开展工作,为中央委员会的正常运转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