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有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书记处。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党的十七大党章修正案在党章第二十一条增写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内容。作出这一新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的组织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有利于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党的经常工作的领导核心,严格按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政治局的决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领导。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而且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书记若干人,工作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主持。其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党章还规定,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这是为了从党的章程上保证党对经常工作的领导在任何时候都不致中断。这对于领导一个大国的政权的党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都无法处理只有中央领导机构才能处理的大量经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