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第十五条规定:“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这既是对党的宣传工具所赋予的光荣职责,又是对党的宣传工具的纪律要求。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宣传工具,是党的喉舌,是党团结人民、鼓舞人民、教育人民的强大武器,也是党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一个重要渠道,事关旗帜和道路,事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事关顺利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事关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凝聚力和向心力,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因此,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无条件地听从党的指挥,无条件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如果离开党的领导,违反党的宣传纪律,将会引起极大的思想混乱,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党的历史上曾经有过这方面的严重教训,国外一些工人阶级政党的历史上也都出现过类似的问题。党章作出这一规定,正是为了从组织制度上、从党的纪律上保证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真正成为党的忠诚的喉舌,正确有效地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决议。
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章的这一规定,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把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牢牢坚持党性原则,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牢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牢牢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的所有工作,都要体现党的意志、反映党的主张,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做到爱党、护党、为党;都要增强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都要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及时把人民群众创造的经验和面临的实际情况反映出来,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决不能借口创作自由、争鸣自由、新闻自由、文责自负、编责自负来摆脱党的纪律的监督。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部门的同志如果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级党组织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但不得利用宣传工具公开发表同党的主张不一致的意见。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只有宣传党的主张的自由,丝毫没有不宣传甚至反对党的主张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