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这一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工作中的具体体现。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相互联系、内在相统一,不可分割、不可偏废。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基本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凡属重大问题,如重大问题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上级党组织要求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別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任何个人都无权自作主张。二是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内部,要明确规定各个领导成员所负的具体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每个领导成员都要根据党委的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允许各行其是。
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防止和克服个人专断和软弱涣散两种倾向。在集体领导方面,凡是重大问题,都应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决不能个人说了算。在集体决策中,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要站在维护大局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根据所了解的实际情况,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领导班子的集体决定,任何人都无权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对外不得公开反对。在分工负责方面,领导班子成员要无条件服从和执行集体决策,按照分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大胆地、负责地、创造性地工作,主动克服困难,完成分担的任务,保证集体决策得到贯彻执行。每个班子成员都要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领导集体的权威,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又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做到分工不分家、成事不败事、补台不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