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第十六条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真执行这个规定,可以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利于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防止出现对一些重要问题议而不决、延误决策,以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不正常现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每一名党员在知识水平、思想觉悟、思维方法、经验积累等方面不尽相同,加上了解的情况不同,大家的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有时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意见,这是正常现象。但是,全体党员最终必须执行一种决定,不能对同一个问题同时执行几种不同的决定。为此,就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如果没有少数服从多数这条原则,各种意见众说纷纭,许多问题就无法决定,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党组织也就不可能成为有战斗力的统一整体。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除必要时可以在下一次会议再提出讨论外,必须承认和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定,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这样才能既保留不同意见,又保持党的组织统一和行动一致。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是一个复杂过程,包含诸多环节,但每一个环节都要体现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首先,充分酝酿。在决定问题特别是决定重大问题之前,党组织要在组织内部开展深入讨论,让每个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主张,允许争论,以达成共识。
其次,组织表决。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依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组织决定。同时也应看到,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那里。为防止片面性,党组织在采纳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的过程中,要认真考虑少数人意见,善于从反对意见中发现问题。
再次,贯彻落实组织决定。党组织讨论问题、作出决定,目的不仅在于统一认识,更重要的是确保行动上的一致。持不同意见的人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组织决定,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持主导意见的人,也要做到知与行的统一。没有这个环节,组织决定就成了一纸空文,“服从”也只能停留在表面上。
最后,逐步消除意见分歧。少数人的意见即使是错误的,只要坚决执行组织决定,也要允许其保留,这是党员的权利。但是,党组织本身又是一个整体,如果长期存在意见分歧,尽管是“保留”意义上的分歧,毕竟不利于形成合力执行组织决定。因此,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之后,还要进一步做好消除意见分歧的工作。一方面,持主导意见的人要对持不同意见的人继续进行艰苦细致的说服教育,尤其要注意用事实说话,促使少数人尽快改变看法,真正接受多数人意见。另一方面,持反对意见的人要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如果坚信自己意见正确,就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内部宣传、解释,争取多数人支持;如果发现自己意见是错误的,也要敢于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