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以及本人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二)领导干部发生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变化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三)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四)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一)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以及本人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二)领导干部发生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变化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三)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四)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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