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规定,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四)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