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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公与私 切莫乱伸手

来源:陕西日报 发布时间:2023-05-24 09:00 作者:本报记者 王佳伟

【典型案例】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二级调研员赵继红公款旅游问题。2017年10月,赵继红在组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5名党员开展红色学习教育期间,绕道至其他景区旅游,且旅游费用由下属单位承担。2022年8月,赵继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案例被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借公务行程绕道旅游的违纪案件。党员干部利用开会、调研、考察、培训、学习、调查等从事公务活动的机会,擅自绕道至其他风景名胜区旅游观光,并由公款支付差旅费用,是差旅活动中存在的隐性腐败,是对公共财产的挥霍和侵占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务差旅活动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安排的正常工作需要,公务差旅既涉及个人外出行程,也涉及经费开支。出差的目的是工作,出差的程序需要由单位相关部门批准,出差的费用按标准由公款支付。但仍有一些单位和党员干部无视这些规定,借公务差旅之机,进行公款旅游或开展私人活动,是对权力的滥用和制度的冒犯,更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应当坚决予以制止。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应借开会、考察、学习、培训、参展、招商、招标、招生等名义组织变相旅游,更不应要求、接受下属单位或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旅游费用,要时刻警醒,分清公与私,切莫贪图“公家便宜”、滥用权力、钻制度的空子。

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直至真正化风成俗,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纠治“四风”情况作为检验教育整顿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尺,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更大功夫,紧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违纪行为,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决不允许死灰复燃,决不允许旧弊未除、新弊又生。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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