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商洛市镇安县铁厂镇党委书记朱荣奎等人因该镇违规使用民政临时救助资金问题被问责。2014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前,朱荣奎主持召开镇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违规使用民政临时救助资金,慰问村干部及部分村干部家属。该镇共组织慰问198次,违规使用民政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慰问金共计5万余元。县审计局副局长魏正梅作为时任镇党委副书记参加会议,参与研究决定相关违规事宜;镇正科级组织委员柯善红作为时任镇纪委负责人,对镇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违规使用民政临时救助资金未予以制止,也未提出反对意见。2018年10月,因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朱荣奎、魏正梅、柯善红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案例被陕西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违纪案件。案例中,镇党委书记朱荣奎违规使用民政临时救助资金,副书记魏正梅参与研究决定相关违规事宜,作为镇纪委负责人的柯善红对违规事宜未予以制止,也未提出反对意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因此,朱荣奎等人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力,违规使用民政临时救助资金,严重影响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专项工作的实施,严重损害了群众切身利益,损害了党的形象。不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也是“为官不为”的体现,应受党纪追责。全面从严治党,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都是责任主体,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党组成员都肩负各自的责任。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落实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主动担责、守土负责,抓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并建立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党组)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