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纪律红线
在法定范围内享受福利,是职工的正当权利。职工福利虽事不大,却关乎“暖人心”。实践中,在发放福利时主要把握好以下几条“纪律红线”:
一是要有合法合规的开支渠道。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支出是允许的,但是不准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更不能搞变通从下属单位违规列支相关费用。
二是不能把福利“隐身”在其他费用中。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以年终奖等各种名义发放福利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一些单位为掩盖其“明停实发”行为,巧立各种名目,或采取假借购买食品、办公用品等方式为干部职工发福利。这些都是不被允许的。
三是不准使用财政性资金、工会资金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和电子礼品卡。
2014年7月,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干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2014年12月,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经费来源;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同时也对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作了限定,即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补充通知》还对“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作了详细解释: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关于“少量”的标准,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不完全一样,在《补充通知》中把“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的“少量”标准的确定权,交由省级工会。
职工福利费不得开支的项目、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包括;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