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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贿人“黑名单”,是对“围猎者”的有力震慑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21-09-10 15:16 作者:人民日报评论员侯大明、贾雨田、李浩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受贿行贿均是犯罪。在腐败链条中,“围猎者”与“猎物”是共生的关系,要斩断腐败链条,又要惩治甘当“猎物”的腐败分子,也要惩处手段翻新、无所不用其极的“围猎者”。因而加强对“围猎者”的处理惩戒,是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应有之义,是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举措,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生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坚决查处行贿行为,明确了查处工作的重点: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从2002年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试点建立“行贿黑名单”制度,到全国推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再到如今在全国范围内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我们对受贿行贿等腐败问题的查处整治,一直在进行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的探索。

  不过,“围猎”行为并不是凭空出现,而是有其滋生的社会“土壤”。在仍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下,国家工作人员时常面临被“围猎”、被腐蚀的风险,腐败存量不少、增量仍在发生。“送钱收钱一对一”“以钱开道”等心理“死而不僵”,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行为屡禁不止。相关制度的执行完善上还存在可“钻空子”的漏洞,审批监管、执法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领域的监督机制和制度建设上仍有待提升完善。

  探索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就是要实现监督无禁区、全覆盖。要严厉打击“走后门”“钻空子”“打擦边球”等违纪违法行为,堵塞反腐败中的制度性漏洞,织密、编牢、扎紧权力监督的制度“笼子”。坚决打击寻租空间、铲除腐败土壤,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以高压态势精准有效地将“围猎”行贿行为遏制在权钱交易的源头上,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推动贿赂犯罪的标本兼治,进一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坚决查处行贿行为,还要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相关部门要依规依纪依法治理腐败问题,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强化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不断增强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 



责任编辑:林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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