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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严厉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 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来源:秦风网 发布时间:2021-03-24 10:22 作者:王生军

日前,宝鸡市金台区纪委监委研究出台《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查核处理办法(试行)》,严厉查处诬告陷害、造谣诽谤等信访举报行为,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为好干部撑腰鼓劲,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该《办法(试行)》共十六条,明确了全区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实施主体、工作原则、认定标准、调查核实、认定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

明确界定行为,突出导向性。《办法》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经济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诬告陷害行为,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处理,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纪律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是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根据《纪律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实施诬告陷害行为后果特别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规范查核程序,坚持原则性。金台区纪委监委要求,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要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审慎稳妥、“谁承办谁核查”的原则,对诬告陷害的认定要按照调查核实单位提出认定意见,经区委审核同意,报市委或者市纪委监委审批的程序进行,做到维护检举控告人与被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并重,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的关系,注意区分正常检举控告、错告与诬告陷害,有效杜绝变相打击报复及未批先行现象的发生,杜绝《办法》被泛化滥用。

及时澄清正名,保护积极性。《办法》提出,对匿名且反映问题无实质内容,或者依纪依法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然重复举报的问题线索,经集体审议后,可以直接了结。对经认定确属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由承办单位或部门向澄清对象采取送达澄清函、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予以澄清和正名,及时消除负面影响,鼓励其担当作为、履职尽责,保护其干事创业积极性。澄清完成后,核查报告,会议纪要、书面材料等应及时归入该干部廉政档案。(金台区纪委监委)


责任编辑:林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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