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兵,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曾任该县高谷镇副镇长,郁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等职务。2019年4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8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20年2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经历了惨痛的教训,我才感受到,钱财、名利都是身外之物,只有自由才是可贵的。”李兵懊悔地说,走到今天的地步,究其原因,还是自己思想懈怠、纪法观念淡薄,最终触犯了党纪国法,酿成大错。
追求“四小”,在违纪违法路上越走越远
2011年12月,李兵从乡镇调整到县级部门任职,出任县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他看到身边的一些商人和朋友挣钱快、出手大方,心态逐步失衡,开始热衷于建“小圈子”、过“小日子”、享“小情调”、受“小恩惠”,最后越陷越深。
建“小圈子”。到县林业局任职后,李兵身边围了一群以管理对象、商人老板为主的所谓“朋友”,并经常与一些趣味相投的“朋友”聚会活动,形成了固定的“小圈子”。李兵认为这是自己人脉好、人气旺、气场足的表现。办案人员发现,李兵从违纪到违法犯罪,均与所谓圈内“朋友”有关:到外省参加同学会,全程由“圈内”老板开车接送,费用由老板承担;2012年至2018年,李兵收的钱款也是所谓的圈内“朋友”所送。
过“小日子”。李兵长期信奉“不论官大官小、钱多钱少,小日子一定要过好”,经常说“该吃吃、该喝喝,千里求官只为嘴”,抽名烟喝名酒,一味追求过舒坦日子。李兵在山东挂职期间还专门给下属单位打电话,让他们转账过去供其吃喝开销。
享“小情调”。李兵常以情调高雅自居,认为生活应该有“格调”,热衷于出入休闲娱乐场所,饭中喝点酒,饭后唱点歌,全然不顾党员干部形象。
受“小恩惠”。李兵认为自己大小算个领导,商人老板为其买单理所应当,乐于“被服侍”、享受“被奉承”,底线逐步失守。2012年以来,他多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还多次电话通知管理服务对象为其请客吃饭买单。到云南大理考察,接受老板赠送茶饼;到广西参加会议,接受老板出资旅游和赠送茶叶、香烟、茶壶……“贪图小恩小惠,久而久之,终被‘围猎’。”李兵说。后来他的胃口也越来越大、毫无忌惮。2017年,直接收受某公司一辆高档轿车,2018年单笔受贿金额达20万元人民币。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李兵从“四小”一步步跌入违纪违法的深渊。
“扶正”落空,妄图在经济上弥补“劳苦”
李兵从小家教很严,加上工作后勤勉好学,积极上进,很快得到了组织的信任,一路顺风顺水,先后任彭水县普子镇副镇长、高谷镇副镇长、郁山镇镇长。
对此,李兵曾经倍感珍惜,告诫自己“在其位必谋好政,不辜负组织的信任和父母的教诲”。
然而,调整到县林业局工作后,历经几次干部调整,他均未能如愿被“扶正”,自感深受打击。他对办案人员说,屡遭“挫折”,心态逐渐扭曲了。
“在领导岗位上工作近20年,自感提拔、升迁无望,就提前规划自己的晚年,想在经济上弥补自己多年工作的‘劳苦’。”李兵说。
在这种错误心态的驱使下,李兵在和商人、企业老板交往过程中逐步失去“方寸”,从提防被“围猎”到甘于被“围猎”,早前的自我告诫早已忘得一干二净。
2017年,李兵邀约一“圈内”老板投资购买县城内某小区房屋,提出向该老板借款200万元。因资金紧张,该老板只借了20万元。之后在李兵的多次催促下,该老板只得去银行贷款170万元借给他,却只收到李兵出具的170万元借条。同时,李兵还找另一“圈内”老板借款30万元,也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
“借”了钱,李兵没有忘记“投桃报李”,后来他利用分管营林造林、退耕还林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有关企业谋取利益。
“种种证据表明,晋升无望不过是李兵的托辞,内心贪婪的滋生才是根源,根子还在他理想信念丧失。”办案人员说。
自欺欺人,对抗组织审查
“我们之间的事你知我知、天知地知。”李兵和商人老板交“朋友”时,自认为彼此关系“铁”,又为他们谋取了经济上的利益,捏着他们的“钱袋子”,永远不会被出卖。
2019年3月,李兵得知送他高档轿车的那家公司正在接受调查,担心自己收受轿车的事情败露,多次与妻子、该公司老板等人统一口径。被留置后,李兵心存侥幸,屡次向审查组作虚假供述,先后谎称轿车是自己拿钱安排人帮忙购买的、属于入股分红所得,企图蒙混过关。
“我们做了大量细致的外围取证工作,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他却仍然执迷不悟。”办案人员说,他们一方面坚持深入调查取证,一方面秉持治病救人的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审查调查全过程,耐心细致地做李兵的思想工作。
审查调查期间,审查调查组与李兵一起学习党章,重新回顾其近20年来的乡镇奋斗历程,使李兵逐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此刻,后悔、惭愧都于事无补,唯有积极配合调查,坦诚面对,悔罪认罚。”在审查调查人员的耐心教育下,李兵最终知错悔错,交代了违纪违法问题。
量纪量法分析
2019年4月3日,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纪委监委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对县林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4月4日按程序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审查调查,李兵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李兵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串供、作虚假供述,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以及安排管理服务对象开车送其到市外参加私人聚会,并让其承担路途费用。李兵前述有关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李兵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李兵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罔顾党纪国法,违反政治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李兵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2019年9月,彭水县人民检察院向彭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彭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兵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李兵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2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