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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4-01 09:37 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许坚

      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智慧和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多听听人民群众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为保障群众行使监督权利提供了遵循。

  群众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武器,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力抓手。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群众监督。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将群众监督提升到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之一的全新高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在更大范围整合运用监督力量”等工作部署,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学习运用规则,认真开展信访举报工作。一些地方纪委监委还将2020年确定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宣传年,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提高纪检监察职能知晓率,引导党员、群众正确高效行使监督权利。

  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能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群众看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检举控告是群众发声的有效途径,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既能保证人民群众实现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又能激发群众监督热情,保障群众监督有效发挥作用。

  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适应时代发展。199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在信息发达的今天,这既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也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建立健全“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受理体系,党员、群众可以通过邮寄信件、当面反映、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等方式反映检举控告问题,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受理,及时反馈,为群众监督提供了现代支持,确保检举控告的信息能“流得进”“流得畅”“流得其所”,为案件线索高效流转提供有力支撑。

  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要保护那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畅通检举控告渠道,是为群众监督提供便利,不是给诬告陷害者创造机会。“匿名诬告、制造谣言”不仅浪费信访举报资源,增加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成本,而且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容易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甚至“逆淘汰”现象。要正确区分正常检举控告、错告以及诬告陷害等行为的界限,切实做到审慎从严、不枉不纵,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又强调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不断巩固发展,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与参与。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要求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发挥好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政治生态“风向标”作用,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林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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