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一名干部因恶意举报,被行政拘留9日、罚款500元,并被开除党籍,向社会传递出执纪者为担当有为者撑腰鼓劲、让诬告陷害者付出代价的强烈信号。该消息公开通报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随着正风肃纪高压态势持续保持,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意识也在增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拓宽、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群众向纪委监委反映问题的权利。然而,这种权利时常被别有用心之人当作打击别人、发泄个人怨气、成全自己的“私器”。类似案例比比皆是,我省的杨某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杨某,党员,某县科技局正科级干部。2017年3月,杨某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杨某怀疑举报人为县科技局王某,遂于2018年12月、2019年2月先后2次用自己违规购买的手机“黑卡”向县委、县政府多名领导发送短信,匿名举报王某公款旅游、违规领取车补等问题,意图对王某造成不良影响,使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追究。
经县纪委监委核查,杨某所反映情况均不属实。杨某存在主观恶意,蓄意打击报复其个人臆测的“举报人”,匿名举报、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王某。杨某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2019年5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县纪委监委追究了杨某的党纪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
捕风捉影的不实举报,不仅令好干部蒙受不白之冤,也增加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成本。在“七个有之”问题中,匿名诬告、制造谣言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向诬告陷害者亮剑,为实干者正名撑腰,既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党章第四十条规定,“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当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同时强调,必须“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对匿名诬告、有意陷害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了明确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针对诬告陷害行为,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纷纷亮剑,比如:河南省将诬告陷害者纳入失信“黑名单”,使其受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并为之付出高昂代价;新疆对涉及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反馈,避免因此影响提拔使用。
对于诬告陷害行为,我省纪委监委态度鲜明:一要坚决查处;二要及时澄清。记者了解到,省纪委监委目前正在构建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常态化工作机制,以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激励党员干部新担当新作为的正向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