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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纪法尺子量准“亲”“清”边界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发布时间:2019-11-14 12:28 作者:冯汉芬

10月17日至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同志来海南调研时指出,要促进形成风清气正干事环境和亲清政商关系。结合海口市实际来看,这一要求非常具有针对性。海口市监委成立后,我们的监督对象人数较监察体制改革前增长183.1%,特别是“受贿行贿一起查”要求的提出,使我们和民营企业“打交道”的机会增加了。在与民营企业接触时,如何把握好尺度,做到既“亲”又“清”,是我们面临的问题。

  其实,不论是“亲”还是“清”,都离不开依规依纪依法这个政治要求。“清”,我们好理解,就是打铁必须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这是纪律部队最基本的要求。但对于“亲”,我们的干部可能会有疑惑,在审查调查中,很多干部都跟我说起,我们查处腐败分子不就是维护了民营企业利益吗?我想这个认识是片面的。

  查处腐败分子固然是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但是查处的过程也要保障企业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不能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

  保障民营企业家的权益,属于协助调查的,就不能乱用措施,应充分考虑他们的实际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既客观公正,又耐心细致,引导其相信纪检监察机关,配合调查工作。

  去年,我们在查处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胡某某腐败案件中,找到一位需要协助调查的民营企业家,但他不肯配合,再三推脱。经过办案人员反复耐心的沟通,他说出了实情。原来,年底公司很多项目都要倒排工期,还要给农民工结算工资,这些没有他拍板不行。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们给他出主意,帮助协调他以签授权委托书的方式,解除了后顾之忧。后来这位企业家一直积极配合我们,为案件调查提供了很大帮助。

  被纪检监察机关叫来谈话,民营企业家多少会有紧张情绪,存在顾虑也是人之常情,这个时候考验的就是我们依规依纪依法办事的能力,既要把住原则底线,又要有人情味。假如我们只想着突破案子,强制性地让企业家配合,案子是办完了,但会不会引起企业生产经营停滞、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后果?这就成了“清”而不“亲”。

  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就是不能以办案为由,随意扩大调查、取证范围,慎用冻结、搜查、查封、扣押等措施,最大限度不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在查处市国资系统发生的系列腐败案件中,我专门跟案件负责人谈了一次话,目的就是讲明白这一道理。

  这批案件涉及十几家民营企业,涉及的企业经营者也有十多人,对此,办案的同志想了不少办法。比如,直接打电话通知当事人过来配合调查,最大限度减少知情面;让对方提出谈话时间,谈话地点尽量让他们少跑路;先通过做工作,让他们主动提交涉案物品、上交涉案款物。特别是有一名企业家在医院住院,我们经过审批,把谈话地点设在了病房。从实践来看,这些措施既为案件顺利查办提供了助力,又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当然,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一条铁律,高压惩治这一手什么时候都不能松。我们在审查调查中发现,有的商人、老板经常围绕在党员干部身边,先是小恩小惠,再以赤裸裸的金钱等诱惑,利用干部手中的权力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过去,对这一类行贿人,纪委应对的方法不多,处理也常偏宽松软。监委成立后,我们充分利用制度优势,留置受贿人员的同时,对涉嫌行贿的人员也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通过行贿获取的不法利益坚决予以没收、追缴和取消,该移送检察机关的坚决移送。

  服务民营企业,纪检监察机关既要严惩腐败,又要依规依纪依法,一切从实际出发,历史地、全面地、客观地看问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这既是“清”的底线,也是“亲”的体现。(海南省海口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冯汉芬)

责任编辑:林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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