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思维是蕴含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科学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更是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对纪检监察工作明确提出“要突出重点、精准有力”的要求。纪检监察工作是个细活,无论是履行党章赋予纪委的各项职责,还是使用监察法赋予监委的12项调查措施,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强化精准思维。
没有精准就没有力量,没有精准就没有更高水平的提升。精准是事物发展到一定程度实现更大进步的内在要求,是“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的方法手段。当前,要“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然要求监督要精准有力。无论是提高监督质量特别是提升日常监督实效,还是审查调查实现在关键领域、关键环节有所突破,以及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好实事求是原则等,无不要求在精准二字上下功夫。精准要求也是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的题中之义。没有精准,监督就无法落实落细。落实落细就要精准识别监督对象、精准发现问题、精准界定是非、精准运用政策纪律、精准作出处分决定。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也必须要发挥监督的精准“滴灌”之力,依规依纪依法更离不开精准要求。总之,监督只有精准“滴灌”,方可发全力于穴位,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精准监督要聚焦重点领域。没有重点就没有全面。精准监督在做到监督全覆盖的同时,必须要突出重点。政治属性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本质属性、第一属性。做到精准监督,首先要把政治监督摆在首位,要把加强对党员干部做到“两个维护”的监督检查作为统领性工作。要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同“七个有之”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作斗争。要精准发现、及时清除政治上的两面派、两面人,决不让违背党中央精神、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行为发生,当好政治生态“护林员”。要紧紧围绕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正在开展的重点工作,充分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坚决保障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地。要围绕脱贫攻坚、污染防治、机构改革、扫黑除恶等中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要瞄准民生资金、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严格监督;要紧盯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行业的监督。紧紧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精准有效地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重要方法论,也是科学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实践要求。
精准监督要抓住“关键少数”。领导干部作为党员干部中的“关键少数”,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中坚力量,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点,也是决定监督工作能否得到有效落实的关键。做实做细精准监督,必须紧紧抓住这个“关键少数”。抓住“关键少数”,就抓住了监督的“牛鼻子”,抓住了关键要害。通过抓实对“关键少数”的精准监督,把“关键少数”的示范效应和“绝大多数”的规模效应结合起来,坚持以“关键少数”引领“绝大多数”,从而达到纲举目张、执本末从的良好效果。监察法实施后,监察对象范围随之扩大,但绝不能借监察全覆盖弱化监督“关键少数”。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精准研判监督全覆盖的内涵和外延,把握好轻重主次,重点做好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和核心岗位、关键人员等领导干部的监督,推动形成上行下效的“头雁效应”。要聚焦“关键少数”,抓住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压实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推动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同向发力。通过压实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部门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就会让责任体系更清晰、监督重点更集中、监督发力更精准、监督效果更突出;就会把少数人的自觉转化为多数人的自觉,把领导干部的压力转化为全体人员的压力;就会实现以重点突破带动工作整体推进,形成相辅相成、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
精准监督要善用监督手段。手段是实现目的的重要保障。若想达到精准监督的目的,有力有效的监督手段必不可少。要通过信访举报、倾听民意、谈话函询、述责述廉、巡视巡察、民主评议等多种措施,打出监督“组合拳”。要坚持关口前移、抓早抓小,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要在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要开展嵌入式监督,选准切入点把监督嵌入权力运行的关键部位。比如,选人用人、资金监管、财政拨付、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相应嵌入到哪里。要善于打破常规做法,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定时间、不定路线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开展解剖麻雀式蹲点调研,提升发现问题的精准度。要大力借助科技手段,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加快建设信息查询、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打开监督窗口,擦亮监督探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