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9时,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岐山县原县委书记、蔡家坡经开区原党工委书记何宏年贪污、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何宏年利用担任岐山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去北京办事、购买茅台酒以及报销费用等名义,安排下属人员虚开发票在单位报销,侵吞公款18.84万元。2007年至2018年,何宏年利用担任凤翔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县长,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岐山县县长、县委书记,蔡家坡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贾某明等27人在土地征用、工程承揽和工程款拨付等事宜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人民币199.18万元、港币6万元、美元4000元、欧元7500元、价值42.2万元的黄金、购物卡及加油卡共7万元、价值4万元的字画1幅,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住房2套,接受他人房屋装修款5.3万元,以上共折合人民币352.85万元和港币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何宏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8.84万元,数额较大;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352.85万元和港币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就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何宏年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就贪污、受贿犯罪的案件定性和数额认定进行了法庭辩论,何宏年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择期进行宣判。